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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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

2、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

3、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

4、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5、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

6、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

7、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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