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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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司法解释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抢劫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二、盗窃罪1、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使用刀片、剪刀等工

3、具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2、公发[1992]12号文件立案标准中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省厅决定,我省公安机关立刑事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仍执行湘高发[1998]6号文件“个人盗窃公私

4、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湘公通[2002]62号)3、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4、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最

5、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三、诈骗案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引自1997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诈骗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意见》)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6、30号)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四、抢夺案抢夺案件就其性质和情节来说,一般比扒窃案件严重得多,对这类案件不论抢夺数额多少,均应立为刑事案件。(《新的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执行以后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公安部办公厅1992发)五、敲诈勒索案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引自2000年10月湖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7、准的意见》)六、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1、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2、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凡是帮助买主实施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的共犯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安[2000]25号)七、拐卖妇女、儿童案1、对发现的

8、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2、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3、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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