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对政治合法性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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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代表”对政治合法性的建构

2、第1 摘要:合法性是权力的一种形态,是"没有权力的权力"。合法性是任何政权都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不少文本认为我们的党面临着的不可忽视的政治合法性危机,甚至有人认为随着全球化叙事的降临,历史已经终结。“三个代表”思想作为党的意识形态话语,它表明了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大力加强合法性的四大要素中的传统传承、意识形态、主权在民的培育,以建构、加强党的政治合法性。关键词:“三个代表”合法性合法性的内涵与危机现今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诸多不可兼容或难于调和的信念和学说

3、话语多元化地共存于社会的基本构架之中。不少文本认为我们的党面临着的不可忽视的政治合法性危机,倡导建立宪政制度框架,即在民主化的基础上建立宪政制度(徐友渔等认为百年来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建立有限政府)。甚至有人认为随着全球化叙事的降临,历史已经终结。有些学者的观点由于受西方话语霸权的影响,虽然未免过于激进和简单化,但也可以看出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问题被这个时代凸显出来了。“中国自身的历史和文化特点,使得任何改革都离不开传统的土壤。要铸造新的思想武器,除向西方学习外,

4、还必须到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去探求必要的依据。”(彭明)从规范上讲,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各级党政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还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都标明了这些基本原则。从经验上看,人民群众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行使了民主权利、参与了政府过程,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胡伟:《政府过程》)过去,我们比较注重从历史必然性出发来论证党执政掌权的合法性,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诸多学者在研究我国政治合法性时,个体

5、的赞同和道德认知感等不能成为重要的考察对象,质疑从价值的角度来研究党执政掌权的合法性现实的有效性。旧的合法性论证模式面对变化了的时空已“力不从心”,我们必须关注现实,寻求新的理论论证范式。合法性的四大源泉是传统传承、意识形态(包括天命等神话[索列尔])、领袖魅力、主权在民。为了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意识形态、领袖魅力或主权在民论等各种合法原则有都必须体现在一个政党身上。不是政党反映国家意志,而是政党缔造国家,国家是党的工具。政府的行动只有反映了政党的意志才是合法的。政党是合法性的根基,因为它是国家主权、人民

6、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身。(亨廷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课题。“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提高,很大程度上在于研究和利用“执政资源”的程度。任何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必须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寻求自己执政的合理空间和基本资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执政的重要资源之一,这种资源已经成为政权巩固执政地位和实现有效执政的重要条件。“三个代表”思想作为党的意识形态话语,它表明了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大力加强合法性的四大要素中的传统传承(始终代表)、意识形态、主权在民的培育,以建构党的政治合法性

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力为主要指标的综合国力才具有本体论性质的地位。在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需要日益增长,且对党的执政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仅仅满足于历史论证就不够了,还必须进一步注重解决当代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问题。21世纪的今天,作为执政党,必须考虑政党的现代化问题,必须与时俱进,注入自由民主、法制的文明理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必然会由政治民主迈向社会民主,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必然消亡,自由是人类的本质,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政治民主化是中国今后政治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发展的最高理想是实现人

8、类的彻底解放-共产主义)的主题。邓小平认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关键在与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简单说来,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必须以先进性为前提,以先进性获取合法性。党应在自己的现实努力奋斗和有所作为中完善、巩固、发展和成就自己,构建党的政治合法性。“三个代表”对于建构和维系社会政治秩序,建构和维系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具有奠基性意义。“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是党在新时期应对挑战,构建党的政治合法性的战略性安排,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标志着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志着党的日亦成熟。合法性是权力的一种形态

9、,是"没有权力的权力"。对这一问题首先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他把政治合法性概括为三种纯粹的类型:传统型统治、合理性统治和个人魅力型统治。马克斯•韦伯关于统治合法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实证地分析各种既已成立的统治对于合法性的要求。他的结论是任何统治者所认定的衡量合法性的普遍标准不外三种:A、遵从传统;B、服从法律;C、服从超凡的神力。韦伯对社会系统合法性的研究则是建立在纯粹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他试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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