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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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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比较角度论我国律师辩护权利制度的完善 摘要: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考察研究了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进步与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律师辩护权利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比较;辩护权;律师 与国外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的时间过短,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因此,认真考察他国律师制度在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不仅对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非常重要,而且还能促进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使我国在探索过程中少走弯路。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国际
2、考察 (一)律师的阅卷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对阅卷权的规定十分详尽,在调查和侦查终结后,辩护人有权了解案件的一切材料和抄录任何篇幅的任何资料。根据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在诉讼期间并且在诉讼结束后,任何与诉讼有关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自费获取单项文书的副本、摘要和证明。而辩方在侦查阶段、初步庭审阶段以及开庭前均享有阅卷权。法国对律师的阅卷权在其《刑事诉讼法》第116条有规定:律师选定或法院指定后,应将此类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会长。律师可
3、以得到法院阅卷。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俄罗斯在阅卷上非常注重细节,可操作性极强,而且从阅卷的范围到程序的各个方面都尽量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阅卷权的实现和所阅内容的全面性,意大利则强调了律师在各个阶段阅卷的方便。这些对于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诉讼和案件的全部情况,充分行使辩护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应予以参考。 (二)律师的会见权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4条规定:自拘留开始,当事人即可以请求与律师交谈。如受到拘留的人不能指定律师或无法联系其选定的律师,可以请求由律师会会长依职权为其指派一名律师。在延长拘留
4、的情况下,自延长的时间一开始,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及方式与律师谈话。德国则无条件地赋予了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直到1975年,就涉嫌属于恐怖组织的人来说,这一权利被限制在口头交流的范围内,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有限紧急情况下,被羁押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流可以被截断,此时法院须为每名被告人指定另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联系人。在美国,辩护律师接近被告人也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只要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律师还可以要求监狱提供私人场所与当事人进行会见,会见的话题没有限制且不被监听。但自911恐怖袭击后,考虑到打击恐怖主义
5、的需要,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行政管理手段来限制律师与委托人的会见交流问题。 会见权是律师与当事人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最初被拘留的情况下,有了这项权利,律师才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也能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咨询。上述国家均以法律的形式使得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不非法受阻,而我国与其相比还有差距,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应向上述国家学习。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德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是在诉讼活动中自然得到认可的一项权利。辩护人可以调查勘验犯罪现场
6、;可以探访、请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行使拒绝作证权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若辩护人采用欺骗或恐吓的手段影响证人,使证人作不实陈述或伪造证据,辩护人则可能构成使刑事追诉困难之罪。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方的调查权限制重重。例如在侦查阶段,警察就没有义务允许辩方进入犯罪现场,也没有义务告诉他们询问过的证人的具体情况。虽然辩方可以要求警察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且警察有法定义务调查所有合理的线索。可是,辩护律师并不相信警察将积极进行调查。美国的法律规定了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在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中负有义务,例如法院有义务帮助被告人,调
7、查一切有关联性及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以上分别考察了不同国家在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相关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国家代表了当今世界各国辩护权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程度,又由于他们在政治、经济、人口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对国际社会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对于我国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现状 (一)我国辩护律师面临的问题 1、阅卷难 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辩护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建设性的进步,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38条的规
8、定,从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无条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阅卷方面依然存在困难。例如在阅卷的时间上存在的问题,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卷甚至上百卷,在短时间内,律师根本不能充分阅卷。其次,律师阅卷的技术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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