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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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作者:李卫君张丹梅发布时间:2010-05-2609:45:48【摘要】: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其原因、原因力、和内部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可分为起果性因果关系和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两种。对于具有起果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不能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具有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应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

2、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的、普遍的和必然

3、的。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学研究的对象特点所决定的。“犯罪的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结果则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或决定的另一种现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行为对于客观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规律的作用力和破坏力,能够引起或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发展。因此,犯罪行为的作用力或破坏力一旦得到具体的实现,就会在客观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下,对客观事物造成一定的变化或损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根据这一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和

4、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其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原因的,是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二、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对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学者们的观点没有太大分歧,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否认不作为因果关系说,或称“消极说”。此说认为,不作为犯罪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其理由是:从物理上说,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从人体运

5、动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者影响的作用。[1]二是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或称“作为不作为同价值说”。此说认为,不作为本身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由于不作为人有义务作出某种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所以,法律上认为这种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三是肯定不作为因果关系说,或称“积极说”。此说认为,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张此说者,由于论证时的着眼点不同,又有不同主张:[3]1、不作为原因说。主张不作为本身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具体主张主要有:(1)“干涉说”。此说认为,作为之所以成为结果的原因,是因为作为是结果发生的积极条件,而不作为

6、成为结果的原因则是由于不作为排除了防止结果发生的条件。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违反义务不作一定作为时,不作为就是排除了防止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其不作为就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利用他因说”。此说认为,人能支配因果关系,有的是基于自己的意思活动,有的是利用既生的因果关系,所以当能防止已经发生的其他原因进行的人,不予防止,反而加以利用使结果发生,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就有因果关系。(3)“社会秩序说”。此说认为,探求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从社会或法律的立场观察,从这个立场观察,不作为与作为一样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2、作为原因说。此说认为,不作为本身虽然没有原因力,但因与

7、作为相结合,而对于结果具有原因力。在论述方法上,又有两种见解:(1)“他行行为说”。此说认为,不作为为“无”,无不能生有,故不作为自身不能发生结果;但消极的不作为,在其反面常有积极的作为存在,此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成为结果发生的原因。(2)“先行行为说”。此说认为,不作为本身不能发生结果,但行为人于不作为之先必有积极的作为,某种先行行为与后行行为相合,对于结果赋予原因力。目前我国理论上的通说是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首先,不作为本身是有原因力的。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未实施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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