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

ID:10680414

大小:5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7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_第1页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_第2页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_第3页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内容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对比与比较,理解和论证了不作为犯罪关系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研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论证了不作为犯罪关系对于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承担的实践意义。「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一、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重要范畴,它是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2、。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的、普遍的和必然的。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学研究的对象特点所决定的。“犯罪的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结果则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或决定的另一种现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行为对于客观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规律的作用力和破坏力,能够引起或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发展。因此,犯罪行为的作用力或破坏力一旦得到具体的实现,就会在客观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下,对客观事物造成一定的变化或损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根据这一因果关系的基

3、本原理,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其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原因的,是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及意义(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都是人的意志的外

4、在表现,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触犯刑法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所谓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他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所谓内在的联系,是说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由不作为自身的原因力引起的,而不是由其他事物引起的。所谓本质的联系,是说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也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因果关系的本质。所谓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说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也是由事物的客观规律所支配的,即同样的不作为在同样的条件

5、下可以重复的引起同样的结果。(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征1、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具有特殊性。刑法学上行为的原因力,是指行为作为原因可以引发一定结果的性质。作为的原因力与不作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认为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是否有原因力,学说不一。但从客观上自然的角度观察,不作为是没有原因力的,因为不作为可以表现为没有任何动作的相对静止。而从刑法意义上,应当承认不作为的原因力。不作为的原因力与作为的原因力相比,前者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和消极性。所谓隐蔽性,是指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易认识事实上的

6、因果关系而难以判断。刑法的因果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行为事实而为的判断,在作为犯中,行为人直接利用事实的因果关系因其行为与事实因果关系联系密切,其明显的特征。而不作为因果关系,因其须通过作为义务之存在而与事实的因果关系结合,故有隐蔽性等特征。所谓间接性,是指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相对于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而言,行为人通过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而实施犯罪,有间接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而在作为犯中,行为人直接利用事实的因果关系。所谓消极性,指不作为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不是作为形式的积极行为。犯罪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作为

7、形式的犯罪,是在社会生活利益处于安全、稳定、静止的状态,以积极、主动的行为令社会生活利益发生危险,侵害或威胁。而不作为犯,则是以一定的条件,使社会生活利益处于危险、不安、变动的状态下,负有防止义务的行为人,以其不作为令社会生活利益受侵害或威胁。2、不作为犯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作为义务的存在。从表面上看,不作为处于一种静止的状态,是“零”,是“无”。但从实质上看,不作为并非真正的“无”,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这是因为不作为皆是以不履行特定的积极义务为前提的。特定的积极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的基本前提,如果不存在积极

8、的特定义务,就不存在不作为,也就不存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特定的积极义务,主要来自法律规定、特定的职务或者业务要求、先行行为及因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四个方面。3、在不作为犯罪中,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之外,还包括自然力或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在客观上已经存在着或潜在着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因果链条。而行为人作为的义务,也正是阻止或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