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信产业——竞争与管理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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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电信产业——竞争与管理改革  日本电信产业目前正在充满竟争的市场结构中运行,在这个市场中活跃着各种各样的电信产业实体。电信产业的竞争是1985年国内垄断集团NTT被私有化时引入的。其基本原则是调整政府机构使之提高效率和采取竞争性市场原则。  NTT认为,自己的业绩与其它政府机构相比是较好的。然而,政府改革特设委员会提出NTT应象日本国铁那样解体和私有化。观点的差异确实影响了邮政省(MPT)的决策。  邮政省和NTT对1985年NTT的私有化持不同看法,这出于它们对NTT业绩的不同理解。从政府观点看,私有化和引入竞争机制不是其政策的目的,而是促进向顾客提

2、供效率更高的电信服务的手段。因此,这一次,新的电信产业法不仅引入竞争机制,而且规范了进入市场并与NTT和KDD竞争的电信公司。  邮政省还制定了规范NTT活动的NTT公司法,因为即使引入竞争机制,NTT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通讯商。通过这些法规、邮政者确立了控制电信产业(包括NTT)的权力和制定电信政策的能力。私有化前,电信政策是根据NTT的建议制定的。邮政省的作用仅限于使NTT提出的政策和预算正式化。因此,NTT的私有化还意味着邮政省已成为制定电信政策的真正的政府机构。  NTT认为,私有化意味着它将不受政府控制影响,成为独立企业,建立自主的管理结构,在管理

3、、预算、收费和投资等各方面都受国会直接控制。NTT的工会和多数职员也希望不受政府控制影响,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1990审议  在引入新制度后,邮政省的主要任务是为新加入者建立更具竞争性的市场,并提高NTT的管理业绩。大多数人认为公司法不完善,所以国会决定三年后重新审议该法,以便根据市场发展做相应的调整,NTT公司法五年后重新审议,尽管1985年许多公司进入市场,但直到玲87年后,真正的竟争才随长话业务市场三个新电信公司的成优而开始。  即便如此,新电信公司也面临许多有关互连的问题。电信法对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因此NTT和新电信公司不得不从头开始。电信法

4、只规定如果电信公司不能就互连达成协议,邮政相可以提出建议,并在电信公司之间调解。该法没有规定新龟信公可必须与NTT直接谈判才能开始它们的业务。  首先,NTT不能承认新电信公司提出的互连间题,因为电信法没有规定NTT在该间题上有任何责任。然而,NTT逐渐认识到,与NTT网络互连是NTT与新电信公司竞争的关键。  第一个互连问题是与NTT市话交换机的身份号码功能有关的问题。新公司的交换机没有用于互连的身份号码功能。需由NTT来解决,但NTT不能马上做到这点,一些新电信公司的用户必须等几年才能连接上。  第二个间题是互连收费方案,邮政省确定了互连费用,新电信公

5、司的用户必须同时支付新电信公司的费用和NTT的市话终端费用。该方案是日本新电信市场中既混乱又不公平的竞争。该问题最终被1994年4月的新收费方案所解决,根据新收费方案,新电信公司的用户也享受终端局收费标准、而新电信公司必须为市话业务支付附加费。  第三个问题是互连点(POD问题。在旧互连‘3收费方案下,互连点越多,对新电信公司的竞争越有利。但NTT为之所付出的费用越多.所以NTT非常想将互连点数量保持在最小程度。该间题也是邮政省1992年解决的,其结果是.到1994年.新电信公司打算在每个县设一个互连点。  1990年,邮政省经过重新审议电信法和NTT公司

6、法,试图再次改革NTT。这两项法律是1985年为保护用户不受彼断危害而制定的。而此时,有关NTT改革的讨论针对的是竟争而不是艘断。  在这次审议中,邮政省建议将NTT分解成两个公司:市话公司和长话公司,由于受到NTT和大藏省的反对,所以内阁不支持这项提案。大藏省关心的NTT的股票价格。NTT反对该提案纂于两点理由:首先,它认为它必须保持研究与开发能力。其次,它认为丧失规模经济有损国家利益。由于NTT的反对,除NTT的移动部被分解成独立子公司外,对邮政省提案的落实被推迟到厂1996年。  目前的产业结构  电信法将电信公司分成两类。一类公司(约90个)利用自

7、己的网络提供服务,二类公司(约1000多个)租用类公司的网络设施为用户服务。邮政省通过许可证、收费、服务条件、投资活动并通过电信产业法规范一类公司的活动。二类公司进一步被分鹰两类,符定业务(其公司近50个)和其它业务.与一类公司相比,二类公司实际不受法规影响  最大的一类电信公司是NTT,它只提供市话和国内长话业务。其它电信公司为特定市场服务,如国际长话或国内长话、市话、移动通讯、卫星通讯等等。因此,新电信公司与NTT相比较小.目前,NTT的营业额比最大的新电信公司高20倍。这种产业结构意味着竞争主要发生于新电信公司与NTT之间,而不是新电信公司之间。  

8、尽管NTT仍处于实际垄断地位,但新电信公司已进入包括市话业务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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