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祁克果关于罪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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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祁克果关于罪的理论自祁克果时代至今,因着启蒙思想的影响,自然神学和思辩哲学对罪的问题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将其转化为其他问题,诸如恶的问题或知识的问题等。相比之下,祁克果对罪的问题则显得异常重视。可以说罪的问题在他的思想中占据着某种核心的地位。他自己认为所写的最好的两本书之一─《致死的疾病》就是专门讨论绝望与罪的问题。他对罪的讨论开创了一种生存论的阐释立场,因而成为现代思想试图去理解罪的重要进路之一。具体地说,从这种进路去理解罪,即是将罪的问题置于人之成为个体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去理解。

2、本文就是试图从这个成为个体人的过程角度,对祁克果的罪论做个初步把握。  关键字:罪,个体人,焦虑,绝望。祁克果罪论的出发点:罪与个体人的生存  在19世纪祁克果所处的时代,自然神学和思辩哲学分别在神学和哲学领域占据主流地位。受启蒙运动中人文精神的影响,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人的理性看作是终极性的,力求在理性中找到对于一切事物的最终说明。理性法庭成为人所认识的终审法庭。因此,当上帝这一超越的维度被取消,罪(sin)的问题也就随之变成了恶的问题。1  对康德来说,这种恶的问题典型地表现为一种道德论

3、上的问题。他认为:‘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2他力求从理性上寻找恶的根源,将恶与人的理性和行为关联起来,从而使每个人要为这种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出现的恶承担责任。‘每一种恶的行动,如果我们要寻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都必须这样看待它,就好像人是直接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陷入到它里面一样’。3人是完全自由的,所以个人自己要为这种‘陷入’负责。换句话说,如果人的理性认识到自己所应该做的,并按照那道德的律令去做,人就可以摆脱这种恶。这其中就包含了康德伦理学的著名原则‘我应该

4、,我便能够’。  黑格尔的思辩哲学在罪的问题上不仅取消了超越的维度,同时进一步抽去了其中伦理的含意。恶成为具有逻辑意义的‘否定’,即被看作是推动精神演进的一个推动环节。具体地说,个人对自己有限的意识或反思本身就是恶,‘人在他自在的、即自然的状态,跟他在自身中的反思之间的联接阶段上是恶的’。4如果说人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迈向自我意识,那么,这种恶就是必然的;如果说有限的认识或反思,相对于其最终要演进到更为普遍的精神而言,尚属无知,那么恶就是一种无知。在这后一点上,黑格尔的思想与苏格拉底对恶的看法有相似

5、之处。  祁克果罪的学说与上述的观点有根本的区别。祁克果认为:‘正是罪的概念或关于罪的教诲,最鲜明地将基督教与非基督教世界从质上区别开来,这也正是基督教从来就认为非基督教信仰,和自然人都不知道罪是什么的理由。’5可以说,就是在对上述观点的批判中,在与整个西方哲学思想的区别中,祁克果的罪论显出了它自己的特点。  首先,祁克果从根本上批判了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理性主义思想。它把理性或理念的世界看作更加根本,而忽视了具体人更为源始的活生生的生存。在前者看来,‘美德就是知识’,‘我思故我在’,

6、或者‘应该即是能够’;而就后者的角度看,则在思与在之间,在应该与能够之间,以及在认识与实行之间无疑存在着一段距离,存在着一种决定性的转换,基督教所言的罪正是在这种转换之中。在现实的生存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富有戏剧性的事情:‘当一个人站在那里说着正确的事情,因而表明他理解了它,可一旦行动起来却做出错误的事情,并因此表明他并没有理解它,就是极富戏剧性的了’。6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在假装,或能够意识到他在这两方面之间表现出的差别。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这样说和那样做上都表现出同样的真诚,这样的戏

7、剧性才是真实的。生存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人不仅有‘知’,同时也受意愿或本性的支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的选择就会被延迟,只要时间长到一定程度,‘知’最终就会被模糊或修正到与意愿相一致的地步。这期间某些理解便向当事人遮蔽起来,‘这理解如果不被遮蔽,就会引到他们的较低级本性所不喜欢的决定和结论上来’。7区别就在于:苏格拉底把这种遮蔽看作是人尚未理解,而基督教把它理解为是人不愿去理解。因此,祁克果的结论是,罪的根子是在具体生存者的意愿之中。  其次,针对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祁克果特别批评了那种把罪只看作是

8、其客观和思辩的研究物件的研究方法。他明确地指出,罪不是任何科学(思辩哲学)的合适物件,8因此它不能被思辩地思考,罪一旦被思辩地思考,它就不能不成了‘否定’。但罪并不只是一种否定,相反却是有所断定。这种断定之所以不被传统的概念所把握,则是因为‘罪的范畴就是个人的范畴’,而‘个别的人类存在者位于这个概念下面的更深处:他不能被这样思考,只有“人”这种概念才能被思考’。9换句话说,罪和个别的罪者是不可分离的,罪即个别罪者,而这其中包括的涵意就是,与罪相遇,首先是与有罪的自己相遇。在这个意义上,‘罪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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