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948962
大小:48.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7-09
《“进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进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后,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需要尽快解决以下: (一)加速立、改、废,确保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同一的实施。 建立世贸易组织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必须保证本国的规范与WTO规则及协议保持一致。各成员必须以同一、公正、公道的方式实施有关协议。保证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同一的实施,是WTO成员的一项基本的义务。要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同一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TO
2、协议有冲突的,应当适时地进行修改和废止;三是建立有效的过滤机制,不时地将违反WTO协议和规则的规范文件过滤掉。根据国外的经验,还可以考虑引进司法程序;四要真“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和精神,果断执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立法权限立法程序,防止新的与WTO的协议和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或“土政策”出台。此外,在不与WTO规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迅速建立和完善国内产业的保护制度。 (二)加大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并完善相应的监视机制。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因而是WTO的协议和规则
3、所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题目。WTO的协议和规则不仅为各成员方设定了广泛的通知义务以及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规范、提供资料、设立咨询点等一系列具体的义务,而且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然,即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都必须依法公布;二是调整贸易政策和制定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通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以便其及早做出调整和提出意见;三是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有关的文本和资料;四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咨询点咨询有关法律题目,各成员方有义务设立相关的咨询点,答复有关的法律咨询。当然,透明度原则也
4、有例外,如利息和汇率的调整、涉及***或假如提前公布就会法律实施的可以不提前公布。 在我国,由于立法法的出台,这方面的制度已初具规模,但还有很多制度(例如设立咨询点)还暂付阙如,监视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运作起来还有诸多题目需要解决。解决上述题目,从长远看,有必要制定行政公然法并适当地引进司法审查机制。 (三)必须建立公正、公道、高效、同一的行政程序。 我国还没有独立、同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的思路是个先逐个制定、颁布单项的行政行为法(既包括实体、也包括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等。这种思
5、路固然有很多优点,但确有“为时太久、赶不上趟”的感觉,而且这种作法将会导致在相当时间内,相当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无程序法可依的题目。特别是在加进WTO以后,制定同一的行政程序法似乎已迫在眉睫。制定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第一,必须满足最低程度的公正性要求,也就是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二,必须要高度重视行政效率题目(WTO规则中多次夸大效率题目);第三,必须留意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特殊要求,比如卫生检疫程序、进口许可程序、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政府采购程序等等。 (四)进一步理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我
6、国目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与很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大不一样。WTO并不要求个成员方改变其现有的宪政体制和法律秩序,但WTO的某些协议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题目。这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用其他国家的制度来解释相关的要求。 首先,对“司法当局”(似应译为“实施法律确当局”),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关,“司法当局”在某些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其次,行政处罚权在很多国家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我国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授予给了行政机关,这一点,并不违反WTO的协议和规则,没有必要改
7、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