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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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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讯问题 【摘要】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严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命案必破”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对于严厉打击犯罪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却也成为引发刑讯的一大内在诱因。这背后有国家、社会、个人三重利益的强力支持,有功利主义价值观的伦理支撑。在价值博弈中,协调功利与正义的关系,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是遏制刑讯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讯;犯罪;价值;利益 【正文】 一导言 刑讯是人类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颗毒瘤。无论是古代的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还
2、是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任何一种诉讼模式都难以从根本上消灭刑讯。当今世界,人类对于刑讯的非法治性和非人道性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然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地依然存在刑讯现象,可见其生命力之顽强。在我国,近期震撼全国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错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存在刑讯逼供。面对这样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奢谈消灭刑讯更多的是具有安慰性和理想性,即使是试图减少和遏制刑讯也绝非易事。 我们可以看到,已有不少学者、先贤从刑事实体法或刑事程序法等角度提出了一系列遏制刑讯的思路,这些探索无疑是有价值的,但是,相关思考多数围绕着现行法律的完
3、善,而对于法律之外的刑事政策却关注不够,特别是对于我国当下的主要刑事政策与刑讯的深层关系及其背后的功利主义基础的认识亟待深入。“历史地看,我国是先有政策而后才有法律,党的政策先于而且其地位明显高于法律,法律为政策而存在并始终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政策性工具,法律始终没有取得独立于政治的地位。”[1]虽然,对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我们不断取得新的认识,意识形态化地以政策代替法律也逐渐被我们所摒弃,但是,作为一项重要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却是无法也不应该被我们所忽视的。对于刑讯问题,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样不能也不应该被忽视。在价值选择中,
4、适时调整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在试图遏制刑讯时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刑事政策的导向与刑讯 “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2]刑事政策作为社会整体对犯罪的反应,其理性程度和价值选择直接关涉国家打击犯罪的手段与方式。如果社会整体对于犯罪的反应比较缓和,体现在实体方面便会趋向轻刑化和非犯罪化,体现在程序方面便会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如果对于犯罪的反应比较剧烈,体现在实体方面便会趋向重刑化和犯罪化,体现在程序方面便会简化程序、扩大警察和司法机关的权力。
5、可见,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对于该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具体运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一向重视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导向性作用的国家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尤为显著。对于刑讯问题亦是如此,对于犯罪反应的缓急程度及其在国家刑事政策中的具体外化,对于刑讯现象有着直接的影响。 下文便以我国三项典型的刑事政策为实例,剖析刑事政策对刑讯问题的影响: 其一,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8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简称为“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或“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便是“严打”。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
6、这一刑事政策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中央针对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这一方略,并开始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3]为了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邓小平同志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来,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4]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于“严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社会治安恶化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和主要社会背景;2.老百姓对于社会治安情况不满
7、意,严厉打击犯罪是民意所向;3.对于犯罪分子的实体处罚过轻、力度不够,被认为是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4.刑事追诉程序的效率不高,被认为是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二;5.严厉打击的对象广泛,既应包括经济犯罪也应包括抢劫、杀人等传统型犯罪。 在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在“严打”斗争中做出了调整。在实体上,“从重”便要求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如1983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重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8、组织利用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反革命活动罪、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定刑,对于这些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处以死刑”,还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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