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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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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问题食品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保证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问题食品的预警、退市、召回、销毁。 第三条 本办
2、法所称的问题食品,是指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主要包括下列食品: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根据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问题食品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食用后造成不能康复的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
3、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二级:食用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损害可以康复的,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除一、二级外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较轻微的,或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小组,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问题食品和危害等级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问题食品的预警 第六条问题食品预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警
4、示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后发布的风险警示信息。消费警示是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 第七条 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如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视情况
5、及时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第八条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开展食品的清查、退市、召回、销毁工作,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6、,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第三章 问题食品退市 第十条 问题食品退市是指食品销售者和监管职能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食品予以撤柜、下架,退出流通领域,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是指食品经营企业或销售商,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销售,主动撤柜、下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退市是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
7、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依法对问题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查封、扣押、没收等,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追溯查处。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问题食品的退市工作。贸粮 、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监、食品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问题食品的退市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增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对于本办法第三条的问题食品,应当退出流通领域。 第四章 问题食品召回 第
8、十四条 问题食品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发现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及时从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的行为。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一)主动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或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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