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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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目录1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3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4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5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6第六章▪第六十六条▪

3、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7第七章▪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8第八章▪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9第九章▪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10第十章▪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11解读▪1▪2▪3▪4▪5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

4、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5、)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6、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2第二章编辑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

7、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节配套建筑与

8、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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