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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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论文【内容提要】本人认为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林业物权的变动而非森林资源的交易;林业物权的变动是指森林资源的使用权变动;林权流转政策规范的重点在于森林、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关键词】林权流转;林业物权的变动;森林资源的交易AbstractWethinkforestpropertybusinessaretheonlybusinessofthephasesonthebusinessofwoodlandandforestrightofuse.Keywordsforestpropertybusiness;lawattribute;forestpropertybusiness;fo

2、restresourcetransaction一、林权流转概述林权流转的涵义在广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以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狭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虽然也是林权流转的类型之一,但是从林权政策规范意义上来看,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政策意义不是太大,因为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规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遵照执行。之所以说林权流转在政策意义上规定为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意义更大,是因为林权流转的积极意义不仅使林权流转使得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林地和森林在体现其私法意义上之经济价值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公法意义上的生态价值。林木所有权流转则仅仅是其私法意义上的经济使

3、用价值的体现,而无需提高到生态价值上来考虑。为使林权流转政策规定合理..,不仅需要对林权流转进行实证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对林权流转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深刻的剖析,只有在理论上深刻剖析了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林权流转政策的制定也才能在其内在逻辑上保证政策规范的严谨及其可操作。二、界定林权流转法律属性的必要性若将林权流转定性为基于物上的权利变动,认为其是“林权”在流转,则林权流转政策内容拟定以及拟定政策的技术当是以物权权利为核心,以维护各方当事人之合法利益为准;而若将林权流转定性为“森林资源”流转,则可能由于没有看清楚森林资源流转现象的本质,导致森林资源流转政策拟定以及政策的拟定技术可能以债权权利

4、为核心,而以债权相对性原理仅能保护债权相关当事人之合法利益。因此,分析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林权流转的法律定性,无论是政策内容的拟定上,还是拟定政策的技术上,都有其积极的实际意义。在政策内容的拟定上,虽然现实的实证要求应该规范什么,但是规范内容的确定也当然受到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其外部范围的影响;在拟定政策的技术上,不同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拟定政策技术的不同,例如物权的保护方式和债权的保护方式便很不一样。因此,界定林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也将为林权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确定其应该规范的对象或者领域范围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三、关于林权流转法律属性的观点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

5、认为是林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森林使用权的流转;另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林地的流转),如福建省关于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便是《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林权流转实质上是林业物权的变动。林业物权的变动包括林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只有将林权流转法律属性定位于林业物权的变动,才能够从理论上设置和解释林权流转合理的原则及其规则。四、界定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的理由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林权流转是林业物权的变动,其理由如下。第一,林权改革明晰的是产权而非所有权。“所谓产权,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

6、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们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产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的所有权只是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林权体制改革始于80年代初期的“林业三定”政策的实施。林权体制改革的目标主要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在明晰产权的问题上,林权改革不是明晰所有权,而是明晰使用权,尤其是对南方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更是如此。在所有权问题上,森林资源是属于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度。具体制度表现为两种:一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一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在

7、我国林权体制改革在林权归属问题上,其实并不是解决森林资源的归属问题,而解决的是森里资源的使用问题。由此,林权改革的根本点也并不是要明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需要明晰的是林权当中的使用权。概而言之,林权改革明晰的是产权而非所有权。因为森里资源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国家和集体作为森林资源的主体是一个“虚位”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虚位是不允许的,因此有必要而确立起森林资源的真正的使用权主体。并且,林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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