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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侦查监督工作会议xx县检察院经验交流材料_推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侦查监督工作会议xx县检察院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不断加化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有效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下面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就我院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作个交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不断加强和改进审查逮捕工作。1、严审细查、确保案件质量。我院将保证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平时办案中加化对影响案件定性的伤情鉴
2、定结论、赃物价格认定书、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等重要证据的审查力度,认真审阅案卷,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严格做到每案每人必讯工作。如在办理都某盗窃案过程中,讯问时嫌疑人供述自己的年龄尚未满16周岁,但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已满16周岁,为了正确认定其真实年龄,办案人员通过走访其父母、亲属以及同村同龄人的父母,查实都某作案时实际年龄确实未满16周岁,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遂对都某做出不予
3、批准逮捕的决定。通过认真细致的讯问工作,不仅有效防止错捕、错不捕案件的发生,而且有力地保证了办案质量。 2、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对案件“有无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做到该严则严的同时,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改变以往构罪即捕的做法,做到慎重逮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做到当宽则宽,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性条件,坚持慎重逮捕,对不批捕的案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准确地指出不捕案件在侦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说明补查的理由并详细列出补侦
4、提纲,对容易引发上访的不捕案件,向被害人一方说明不批捕理由,减少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减少涉检上访。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四人抢劫一案时,办案人员发现本案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的行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捕决定,做到了情法并重、宽严相济。二、突出重点,不断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1、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突破以往仅凭举报信、控告信或在报捕案件中获取案件线索的方法,创新案件线索获取途径,不仅从群众来
5、信来访中查找,从报刊宣传中琢磨,还深入到公安机关各基层派出所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实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违法情况。2010年至2014年共掌握各类立案监督案件线索15件,经初步调查后,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份,侦查机关接“通知书”后立案侦查12件17人,截止2014年12月,立案监督案件已作出有罪判决8件11人。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作为监督的重点。2010年以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书》4份,均被公安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
6、诉讼权益。尤其针对一起严重违反取保侯审相关规定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警力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依法提请门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我院当日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致使逍遥法外长达三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终于得以归案,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在引导取证中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积极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检察建议,出席重大案件现场勘查,提出合理建议,以便侦查机关准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近年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30件次,其中介入现场勘查7件次,参与重大案
7、件讨论10件次。如在办理近年来首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充分发挥了提前介入的功效,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大难度,为使案件顺利起诉、审判,我院及时介入侦查后指导侦查机关对猎捕的野生动物及时进行等级鉴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并核实所猎捕的野生动物数量,以便确定其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要求的数量,防止出现错误立案;其次,提出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现场,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并要求继续追查用来猎捕野生动物枪支的下落,防止枪支流落社会为新犯罪的出现埋下隐患,
8、这些意见均被侦查机关采纳,为案件最终的审判奠定了基础。三、狠抓基础,不断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1、在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搞创新,实现捕、诉工作有效衔接。针对公诉、批捕两部门办案中缺乏配合和监督制约,不能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求公诉部门将监督关口前移,建立了两部门之间的诉讼文书相互送达制度。即侦监部门将所办理批捕案件的《提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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