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诱惑侦查正当性研究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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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诱惑侦查正当性研究及法律规制【摘要】诱惑侦查作为打击隐蔽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有侵犯人权之嫌疑,如何更好地的发挥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能保障人权,将是本文论述的内容。【关键词】诱惑侦查;正当性;法律规制当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在极大的推动了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犯罪已经日益呈现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的趋势,比如贩毒、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在打击这些犯罪的时候日益显得捉襟见肘,面临巨大的挑战,而诱惑侦查则在打击这些犯罪方面大放异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诱惑侦查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出现侵犯人权之

2、嫌疑,不少学者也对诱惑侦查嗤之以鼻,甚至提出了反对的意见。笔者在这里将会对诱惑侦查进行正当性分析,同时提出对其法律规制。7学者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其中犯意诱发型是我们应该反对的类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被诱惑者本来就打算犯罪或者有犯罪故意,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和线索的前提下,再次提供一定的机会,在犯罪的时候进行抓捕。犯意诱发型是被诱惑者本来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意念,侦查机关主动进行引诱或者怂恿,导致犯罪发生。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手段进行正当性分析。一、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犯罪意识或者犯罪动机,或者已持

3、续性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中,侦查机会实施的诱惑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针对当代刑事犯罪呈隐蔽化,复杂化的新特征,若侦查机关通过适当的方法,适当的引诱行为,使其犯罪行为暴露,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因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正当性。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7在犯意诱发型侦查中,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倾向,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才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对这种侦查手段的描述中就能看到它违背了侦查的基本原则,可能会侵犯人权,不具备正当性。其一,犯意诱发型诱

4、惑侦查手段违背了罪行相当的刑罚基本原则。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这一原则中隐含着这样一层意思:无责任则无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在犯意诱发型侦查中,被诱惑者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形成是由侦查机关的主动引诱导致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侦查机关的引诱,被诱惑者则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从犯意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其都是在侦查机关操控下实行的,责任不应该由被诱惑者来承担。其二,侦查手段的使用应该在侦查阶段,并同时符合侦查手段程序法定的原则。侦查作为诉讼手段,应当是具有被动性的,即在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之后,才能有侦查的使用,侦查不能提前进行。犯

5、意诱发型侦查手段则是侦查机关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进行侦查活动,诱导被诱惑者进行犯罪。总之,犯意诱发型侦查手段不具备正当性,违背了侦查的基本底线,应是我们摒弃和排斥的,三、诱惑侦查的正当性界限7通过对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是合法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是违法的。但是对于何种是机会提供何种是犯意诱发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区分的,学术界存在着“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之争。“主观标准说”以被诱惑者在参与犯罪之前有无实施该犯罪的心理倾向或主观意图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表明被诱惑者具有这样一种心理倾向:只要有实施犯罪的机会或条件,就有实施犯罪的心理准备

6、或意图,此时就可以认为他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倾向;反之,当其犯意是因侦查机关诱惑而产生,即这种诱惑不仅在原无犯罪意图的人们心中植入了犯罪倾向,那么被诱惑者的行为就不能认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客观标准说”以诱惑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如果诱惑行为在客观上超出了通常的诱惑范围,致使本无犯意的被诱惑者产生犯意,即诱惑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就应当认定诱惑侦查不合法,从而使得被诱惑者提起“陷阱抗辩”的理由成立。在司法实践的很多情况下,暴露和产生犯罪意图的界限很难区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个案作具体分析,以为不能诱导他人犯罪为前提。如果案件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确信被

7、诱惑者有某种犯罪倾向存在,经诱惑一拍即合,从而实施犯罪,可视为正当的诱惑侦查。由此可见,单纯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或者侦查行为的客观方面很难界定诱惑侦查活动的正当性。四、我国诱惑侦查现状随着许多犯罪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和隐蔽性等特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逐渐增多。但由于诱惑侦查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使用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引发不少问题。(一)手段使用随意性大诱惑侦查适用对象本应是有合理根据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不分对象地使用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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