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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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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衡阳县房产局二O一O年十一月262目录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权力运行制度建设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制度9房屋抵押权登记制度1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21房屋其他登记制度25房屋异议登记制度30法院判决房屋登记制度3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制度37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41房产测绘管理制度4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55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制度59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制度6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审批制度67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制度7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审批制度82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89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制度96住房保障
2、资格审批制度103262经济适用住房发证审批制度107经济适用住房发证审批制度108住房补贴审批制度112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制度116单位存量公房出售审批制度1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查及审批制度124县房产局房屋安全鉴定审批制度128衡阳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132商品房网上签约服务办理制度13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制度137衡阳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14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制度14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制度142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制度14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制度150白蚁预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15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制度158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制
3、度16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申报制度165行政处罚一般制度168262衡阳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77衡阳县房产管理局相关配套制度218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制度218衡阳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制度223衡阳县房产管理局违反227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227衡阳县房产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33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236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则241262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衡阳县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交易中心二、责任人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
4、各自的工作任务。三、登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3、《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4、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湘建房[2008]266号)四、审核权限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五、申报资料1、登记申请书;262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它必要资料。六、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一)程序申请→现场勘察→受理→初审→收费→复审→记载于登记簿→缮证→发证→
5、归档。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二)时限3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中心主任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机关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局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262承办、审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6、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核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承办、审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中心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中心主任为责任人。4、审核登记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承办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
7、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2、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262党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3、分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申请现场勘察受理收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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