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综〔201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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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政综〔2016〕197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参内乡东西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参内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参内乡东西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方案抓好执行。安溪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16—参内乡东西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私人住宅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参内乡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

2、益,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征收人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的原则,实行“阳光征收、惠民征收、和谐征收”,以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1.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权属清楚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必须选择产权调换。2.产权人住宅面积较大且权属清楚的,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3.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被征收的,按被征收住宅的总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4.产权人被征收的房屋按本方案规定可安置的房屋面积在30㎡以下的,按下列方案补偿或安置:—16—(1)在参内乡

3、城区规划区域内另有其它住宅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2)在参内乡城区规划区域内没有其它住宅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安置相应的住宅面积。(二)房屋征收安置办法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拆除后,一次性领取征收补偿金。2.产权调换:(1)以经认定为合法用地手续的产权户为计户单位,实行“店面+套房”进行安置,也可以只选择套房安置。(2)实行“产权调换、差价互补”及“先搬迁腾空先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先选房”的安置原则。3.选房原则:(1)若被征迁户选择安置的店面及套房全部在洋中学苑安置区B、C区、参洋安置统建区1、3、5号楼、参山丽苑安置小区3号楼内,则

4、采用先签订安征迁协议书先选房的原则。(2)若被征迁户选择一线店面安置在洋中农贸市场或征迁人指定的参洋片区房地产开发楼盘内,则预留可安置店面面积中的40平方米—16—(结算时多还少补)作为一线店面安置,剩余安置面积可在洋中学苑安置区B、C区、参洋安置统建区1、3、5号楼、参山丽苑安置小区3号楼等任意一小区选(店)房,其中可安置店面只能选择原认定为二线店面部分。一线店面选店采用阶段性抽签原则,阶段性统一时间点,采用抽签顺序号与签订征迁协议书顺序号相加权(从小到大)进行排序选房,如出现加权数相同,则先签订征迁协议书者优先选房。参与一线店面选房抽签时须提供经征迁人代表签名确认的被征迁

5、房屋腾空通知书原件,否则取消选店权利。二线店面及套房须在签订征迁协议书时选择确定。(3)若被征迁户符合安置店面的条件但自愿放弃安置店面而全部选择套房安置,则先按征迁方案计算应安置店面面积乘于3.5倍折算成应安置套房面积后,再加上按征迁方案计算应安置套房面积后为实际安置面积,并采用先签订安征迁协议书先选房的原则。(例:被征迁房屋占地面积200平方,总建筑面积420平方米,2层,经计算得:200x50%x3.5倍+(420x1.3倍-200x50%)=350+446=796平方米)(三)企业用地和房屋征用按评估价值,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三、结算办法(一)货币补偿(1)以房屋征收时的

6、评估价值为依据进行补偿。(2)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并签订补偿协议后,按房屋评估总价值扣除装修及附属物(包括搭盖)后的价值的50%给予奖励。(二)产权调换1.店面安置(1)征收房屋经认定有合法手续的,按房屋占地面积的50%计算予以安置相应面积的店面;无合法手续的,不予安置店面。—16—(2)店面安置地点在指定安置区域进行安置,且以最接近应安置店面面积的原则予以安置。(3)每一征收户安置店面间数原则上不超过二间。符合安置二间条件的,采用一间一线、一间二线的方式进行安置。(4)征收房屋未能提供有效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认定为可以安置的,每座房屋原则上只认定一个产权户,最多只

7、能安置二间店面。(5)按本方案计算可安置店面面积少于25㎡的,不予安置店面。(6)店面面积等于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安置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实行分段计算。超过3㎡(含本数)以内的,按安置价结算;超过3㎡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7)店面安置面积计入安置总面积。2.套房安置(1)安置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经认定具有合法手续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以及建筑层数相应比例计算,扣减安置店面面积后为安置套房总面积。①征收房屋为平屋或建设一层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为应安置的总面积。②征收房屋建设二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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