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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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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解释论文.freely)的增强(梁能,1996),那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的机会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它们无须和那些弱势阶层如广大农户进行对话和利益协商,而直接运用强国家权利来求解其自身的效用函数。这种制度安排下各利益主体的行为表现为:(1)经济生活的常态是,只有在农业增长缓慢或滑坡、农户利益严重受损,直至威胁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时,政府才会重视农村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农村金融问题。(2)中央政府通过国有金融形式(如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直接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争取农产对政权的依赖,以期实现效用目标;不过,一旦国有金融出现问题
2、而威胁到中央的财政利益时,又会立即强制性地收缩其规模边界。(3)在缺乏中间层的情况下,国家直接面对大量农户必然会因为自身利益和信息问题使得其统治成本十分高昂,那么利用集体金融等形式将农产组织起来,从而在农民和国家之间建立起利益对话机制,能够增强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效率;而正是在缺少中间层的前提下,给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地方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人以可乘之机,成为了最大的制度利益受惠者。(4)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快速工业化的目标,通过打压或取缔农村其他金融形式等方式,人为扩大中央许可的正规金融的空间,以维护国家的影响力。三、制度范式下的中国农村金融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制度
3、变迁中几个有代表意义的现象:(一)国有农村金融的刚性退出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国有农村金融部门在执行政府政策和自身的绩效方面并不好(世界银行,2002),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中国农业银行是政府垄断农村金融产权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给农产和乡镇企业,确实发挥了稳定农业产出、支持农产增收、促进农村工业化的目的。但1995年开始的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使得农业银行大大加速了退出农村的步伐,它向城市转移了绝大多数的农村业务、机构和资金,2002年农业银行投放农村(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商业性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农村商
4、业性贷款总额下降到21%左右,而这一比例在1997年为80%,其县以下的机构仅仅承担吸收存款功能,贷款权上收到了地市级分行。显然,国有金融在贯彻国家政策目标方面是优于其他产权形式的。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银行民营化改革的相对滞后往往能收到平滑改革成本的功效(史建平,官兵,2004),而且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重要的作用早已是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农业银行的退出也就匪夷所思了。如果仔细分析这其中的公共选择行为,我们就能发现原因所在:银行风险的化解直接牵扯的是中央政府的当期财政利益,相比之下,支持农业稳定和农户增收却是一段时期内才能见效的事情,而且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付出成本的
5、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从农村中直接获取的财政利益相对于城市大工业来说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政府理性的选择就是最小化当期成本支出,那么农业银行的退出战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二)农村合作金融的改制困境中国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并非是按照公认的“国际合作制准则”兴办的,均齐的持股制以及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与其说是合作制,不如说是集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信用社系统是动员农村资金支持工业化的一个途径,也是政府维持农村稳定的有力武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放权让利”的改革浪潮中开始了渐进式的改革道路,不过,改革基本上停留在内部组织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的整合上,未见实质性的制度
6、突破,而与改革相伴而生是极高的不良贷款率和极低的金融服务效率。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成功的范例,而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却失败了。显然,这并不是合作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中国的制度环境不适宜合作制的移植。在中国,农村信用社始终是分散的、存在于农村的以及重合于基层政权治理边界的,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大凡国外成功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完整组织系统,并且城市和乡村并举。在发达国家,合作制是农户“自组织”起来从而成为市民社会一部分、以保护自己的金融支配权的重要手段;显然,国家权利的强大,国家管制合作金融的目的是防止农村信用社倒闭,进而
7、维持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达到稳定农业生产的目的。(三)乡村集体金融的被迫关闭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集体经济解体后加强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等原因,在中国的农村陆续出现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农经服务站等乡村集体金融组织。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几个发达省份,如江苏、浙江等80%的乡镇都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组织。资料显示,1990—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养业生产的资金已达到1515亿元,1996年当年占投入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入农产品流通、农业服务组织等其他方面的资金累计达到730亿元,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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