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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摘要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定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这就必须首先确定其立法模式。本文主张在一般法中主要是先在刑法中规定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有条件的积极承认态度,然后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程序调整,待条件成熟时,再与专项特别法模式相结合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关键词刑事判决立法模式司法协助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27-02 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集中表现于《刑法》第10条的消极承认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刑事司法
2、协助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定和健全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这必须首先确定其立法模式。但是,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将引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的大规模配套改革。笔者拟对一些国家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典型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一、国外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模式 各国都不是仅通过一部法律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中。但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调
3、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规范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般法模式、特别法模式和专项特别法模式。 (一)一般法模式 一般法是特别法的对称,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具体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不用单项立法进行规定,而是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等一般性的刑事法律中以专门的编、章、节或条文来规定有关事项。 例如,意大利将有关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些实质性规范分别规定在宪法、刑法之中。同时,又将有关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性规范规定在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
4、法典》第十一编与外国的司法关系中。该编划分为四章,第一章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优先原则。除关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两章外,其中第四章是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意大利刑事判决的域外执行,此章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和意大利刑事判决的域外执行的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 俄罗斯也采用一般法模式调整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问题。2001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五部分专门规范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其中,除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和引渡外,第十八编第五十五章是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对移
5、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法院审理与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关问题的程序、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其本国服刑的根据、法院审理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问题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只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被判刑人移管问题作出了调整。 (二)特别法模式 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或特别地区的法律,是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具体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法模式是指采用单行的特别法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如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专门法律中进行规定。
6、 例如,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不包含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条款,而是于1982年12月23日颁布了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门的法律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德国统一后,该法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全境。该法共有九章86条,其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向外国引渡、过境引渡、通过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其它形式、德国提出的请求、共同性规定、对其它法律规定的变更等。这部近四万字的法律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定得最为系统、最为详尽的特别法。其中,第四部分专门调整为执行外国判决而提供的协助,并对相关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所涉及的外国刑事判决的
7、执行方式不仅涵盖关于剥夺自由刑的判决,还包括关于财产刑的判决。 瑞士也是采用特别法模式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国家之一。瑞士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共用五编112条的篇幅对引渡、旨在支持国际刑事诉讼的协助、诉讼和处罚的移送、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等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五编是刑事判决的执行,其中第一章规定了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的原则和条件,第二章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程序,包括请求程序、审查程序和执行程序。 葡萄牙也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该法共156条,其内容包括总则、引渡、刑事诉讼移送、刑事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