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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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发〔鲁公发〔2011〕277号2011〕201号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新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97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做了修订,制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推行、使用《示范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修改依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

2、010),结合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市场实际情况作出修订。二、《示范文本》增加内容。一是增加了维修保养范围,《-9-示范文本》涵盖的建筑消防设施由原来的10项调整为目前的15项-9-建筑消防设施,几乎包括了所有建筑消防设施,使用范围较之前更广;二是增设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国家规范的修订内容,《示范文本》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调整,使责任更明确,更有利于推进维修保养工作。三、《示范文本》的使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将推行、使用《示范文本》作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市场管理、规范维修保养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积极宣传、推广《示范文本

3、》,引导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企业使用《示范文本》界定双方的责任,推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日常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自验收之日起是否与维修保养企业签订了新版维修保养合同,并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比维修保养企业出具的《维修保养报告》,确定维修保养企业是否按合同履约。本《示范文本》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旧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同时废止。《示范文本》请从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www.sdxf.gov.cn/

4、product)下载打印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监督管理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附件:《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9-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9-SDF-2011-000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托修、托保方):乙方(承修、承保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维修保养建筑名

5、称: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设施;4.消火栓系统;5.消防水炮系统;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泡沫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设施;11.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12.消防电梯;13.干粉灭火设施;14.移动式灭火器材;15.其他设施。(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三、维修保养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四、甲方的权利、义务:-9-1.认真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

6、标准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2.制定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3.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4.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值班检查、巡查、检测,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5.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

7、和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6.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需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7.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换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8.乙方不按规定履行维修保养职责、出具虚假维修保养报告的,甲方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合同。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并保证合同期内资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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