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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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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刑事司法理念不能全面客观认识必然会影响少年刑事司法的长远发展,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足使我们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困难。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进行科学的批判与继承,对构筑一种理性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大价值。 关键词 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反思;制度批判;传承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 作为刑事司法之一部分,少年刑事司法必然的应体现出保障人权的刑罚价值,由于这种转换正处于在“路上”的探索时期,也就决定了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成熟性,其中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少年
3、刑事司法的功能——真的是治病良药? 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法律并不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唯一途径,道德、社会习惯等规则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受法律自身的局限,它也未必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的最佳途径。然而,对于青少年犯罪,法律人士经常认为,少年刑事司法既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方法。殊不知,在法治之外,依然有其它控制手段如同法律一样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社会个体在很多时候,“作为一种总是拥有某些基本态度的物种,我们是要依赖道德理论生活的。”道德、纪律等非法律手段对调整青少年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果刑事司
4、法的控制手段很适合治理少年犯罪,在正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应随着法律的健全逐渐减少才符合逻辑,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少年犯罪并未因为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减少,相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很高,约为65%,特别是近年来,14-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这种状况也难以证明,少年刑事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很有效果。另外,对青少年行为的约束过于依赖青少年刑事司法必然导致以下不利后果:过分注重法律功能容易漠视其他手段尤其是社会道德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制约作用;过分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功能容易引起对少年犯
5、罪预防的忽略。由于青少年罪犯并非天生就是犯罪人,他们主要是在成长过程中经受着个体和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而走向犯罪,刑事司法只注重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必然影响我们对社会与个体合力促使青少年走向犯罪的过程研究,而这种过程转化恰恰是我们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少年刑事司法只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治理,而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则往往需要道德、社会习俗、纪律等方面的调整。 (二)少年刑事司法的主体——真的是以少年为中心? 作为一种理性活动,少年刑事立法必须以青少年为立法中心,在立法中充分尊重青少年的权利和地位,并把青
6、少年视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法律上,子女与父母虽然已经实现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父权”余温对子女主体性社会地位的影响依然深刻。现行青少年立法在很多语境中是作为家长监护下的客体。立法的权力主要赋予成年人,青少年作为立法主体的话语权被成人所剥夺。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家长、学校和社会首先把刑事责任都归咎于犯罪的青少年,很少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问责。在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中,少年刑事立法虽然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获得了法律的额外关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青少年罪犯还是被视为刑法的打击对象,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总体上
7、,青少年并未获得完全的主体性地位。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宽容——真的能体现罪刑均衡? 针对青少年犯罪,中国自古就有减免刑事责任的立法。现今,刑罚的人道性和宽容已经成为现代刑法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其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使用刑罚措施。就青少年犯罪,司法机关也出台了进行轻缓处理的司法解释,这对遏制重刑主义和改造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轻缓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亦存在缺陷。其一,过于轻缓的刑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其二,过于轻缓的执行措施缺乏惩戒力度。不容置疑,刑罚宽容减轻了青少年犯
8、罪的法律责任,但是过分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则容易矫枉过正,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犯罪改过自新,刑罚也因为欠缺惩罚力度而难以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对此,我们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二、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制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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