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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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综合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4](主)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要求,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于为债权作抵押担保并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抵押财产均可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对抵押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抵押人。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均可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四条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抵押权人在被保险人未清偿的债权范围内

2、对本保险的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标的第五条下列财产可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1、供居住、办公、加工、制造、营业使用的房屋;2、投保时已装置或已固定于上述房屋的房屋附属设备和装修材料;3、《抵押合同》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存货或其他依法可抵押的财产。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1、《担保法》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2、建筑物结构体非砖混、非钢筋混凝土、非全钢的房屋;3、政府已征用或占用的财产;4、处于违法、违章状态的财产;5、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6、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竣工验收标准的新建房屋;7、投保后新增的装置或固定于房屋的房屋附属设备和装修材料;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

3、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9、未在《抵押合同》中列明的财产;10、其他不在第五条范围内的财产。11/11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位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址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

4、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该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九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

5、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管、水箱爆裂;(九)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十)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十一)盗窃、抢劫。第十条保险人对于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开裂、渗水、变形、倾斜、坍塌等自身损坏以及为修理或矫正这些损坏所支付的费用;(二)保险标的因自然磨损、风化及日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1/11(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四)保险标的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

6、用;(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六)任何以协议、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形式扩展的责任。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为保险标的的购置价或评估价,也可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投保人自行确定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保险标的所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免赔额(率)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

7、险期间与投保时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抵押权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一致。如果《抵押合同》未确定明确的抵押期间,则保险期间与《抵押合同》所从属的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一致,并在本保险单上列明。第十五条如果保险标的为向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产权房屋且在投保时尚未建造完毕,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该日期不能晚于保险标的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并在本保险单上列明。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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