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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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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思考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预测性信息;律制度;民事责任;免责制度 [论文摘要]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应逐步通过司法实践建立起适合预测信息披露特点的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借鉴美国安全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体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可以弥补传统财务报告仅仅反映公司过去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缺陷,有
2、助于减少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它的产生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预测性信息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防范上市公司舞弊,以提高预测性信息质量,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防范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的无理诉讼,以保护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一、上市公司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 (四)诉讼方式 证券民事诉讼
3、案件面对的现实是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分散于各地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了给投资者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也为了法院的审理、判决和执行程序提高效率,在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允许进行集团诉讼。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拟订并颁布证券集团诉讼试行规则,并且指定不同区域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由它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受理其管辖地区范围内的证券集团诉讼。此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人的相关费用,省去了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加快法院审理证券信息案件的效率,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免责制度的建立 在保
4、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以鼓励他们进行预测信息的披露。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 1、安全港规则 1979年sec制定了rule175和rule3b-6,旨在保护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以使发行人善意并有合理依据的预测行为免受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款又被称为1979年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制度的实行后,在一定程度上为预测提供了保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首先,1979年安全港规则仅仅适用于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做出或确认的预测性陈述。而这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可行的,因
5、为,预测性陈述一般是在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员的交流中随机做出的,如要逐一在文件中进行确认,操作的难度很大,也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预测信息的更正和更新义务不明确。1979年安全港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人做出预测性陈述后,是否以及何时具有更正和更新义务。发行人通常无法预见做出预测性陈述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发行人权衡之下,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可能放弃披露预测。 2、预先警示原则 实践表明,1979年安全港规则并未有效地减轻披露者潜在的诉讼风险。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简称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对安全港规则进
6、行了修正,确立了“预先警示原则”(bespeakscautiondoctrine),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预先警示原则,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必须指出的是,预先警示性的语言要求必须有针对性,笼统的空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对我国免责制度建设的启示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可以说是健全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所不可缺少的制度设计。它们使持有正确动机的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士愿意主动积极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同时又
7、不必为自己的陈述责任而担忧。它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股票价格更准确的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由于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尚在建立之中,因此在短期内确立“安全港”制度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发行人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只有发行人正当、诚信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受到适当的鼓励和保护,预测性信息披露才会被发行人重视且积极地执行”。笔者认为,在目前确立安全港制度确缺乏民事责任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尝试暂时不通过立法设立安全港制度,而是先由证监会制定类似安全港制度的规范,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完善的免责制度。虽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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