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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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上很容易出现的一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各国一般都确立起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预测性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所披露信息的一种,其对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作用。    一、预测性信息及其披露原则  (一)预测性信息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其是与历史信息(又称“硬信息”)所对应的信息。凡是对公司未来业绩、经营计划等所作的信息披露,被称为预测性信息披露。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总收入、收益、每股盈

2、利、资本支出、红利、资本结构或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性说明;对将来经营计划和目标的说明;关于未来经济形势的说明;关于前三类事项的假设性前提说明;由发行人聘请的外部评论人员就发行人所作的前景预测进行评估的报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的预测与估计。预测性信息具有前瞻性、主观性、风险性的特点。一般来讲,可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前景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未来趋势或者事件的确定程度不同。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1、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SafeHarbor)是对公司披露前景性信息、预测性信息提供免责的一种制度。其规定,公司对未来业绩(销售收入、利润、每股收益

3、等)、经营计划等的预测只要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以诚信方式披露,便不视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不承担法律责任。安全港规则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有充分的警示性语言提示。(2)预测人真诚、合理的相信预测性信息,并确知不存在影响预测性信息实现的未披露因素。这就是心理确知要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更新义务  所谓及时更新义务是指,一项预测性陈述在作出当时是正确、善意的且有合理的推理基础,然而由于一系列以后发生的时间使得该项陈述变得不真实或者具有误导性,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便有义务更新预测性信息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

4、度的内容  我国并没有预测性信息披露统一的法律规定,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都散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需要披露的文件以及持续信息披露需要披露的文件的法律规定中。总结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发展计划、目标。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业务发展计划、目标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

5、,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方面拟采取的措施。此外,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还应提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同时,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季度、半年度报告中,还规定了及时更新义务。  2、盈利预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盈利预测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主要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与年度盈利预测中。我国不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照顾说明书中要求做盈利预测,在季度、半年度报告中,也规定董事会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

6、警示。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是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前对其业绩所做的披露。关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规定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我国对业绩预告的披露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在出现一定情况下,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对业绩快报,我国采取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季度报告中,都要求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其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

7、势。讨论与分析不仅局限于财务因素,还包括非财务因素。  5、风险因素。我国实行对风险因素预测性信息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对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中的实施现状  由于我国对预测性信息多数实行强制披露制度,仅仅对业务快报实行自愿披露。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说中,一般都可以做到对预测性信息进行披露。通过对创业板首发并上市飞利信、贵阳琅玛、山东国瓷、上海安科瑞电气、温州宏丰电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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