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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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论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暴力在刑法中具有什么样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作出一些学理解释,但内容不一样,甚至同一学者对刑法不同条文中的“暴力”又作不同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暴力”作为刑法中的法定用语应当有其规范的含义,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一、暴力的界定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此处之力是肌肉运动所起的作用。暴力对人来讲就是一种凶恶、残酷

2、的行为;对阶级和国家来讲是统治阶级所具有的军队、警察、法庭等专门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暴力在法律上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有的认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有的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这些解释都揭示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但是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手段,暴力的意义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法律特征。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手段。首先,它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用身体之强力对他人

3、或物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罪中直接使用暴力部分,以及以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借助自然、物理之强力达到对人的损害和物的破坏①可见,暴力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是指所有以暴力实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也就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等)和隐含规定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就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暴力手段加以分析和确认,那些虽然可以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但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如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不是本文所指

4、的暴力。其次,它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暴力不同。刑法总则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暴力犯罪”和第81条规定的“暴力性犯罪”,虽然也出现了“暴力”一词,也不是本文所指的暴力手段。一方面从学理解释上看,暴力犯罪是通过暴力手段来实现自己目的的一类犯罪行为②如前所述是指所有的以暴力实施的犯罪。暴力性犯罪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劫、伤害等犯罪③它不仅包括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包括以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里的“暴力犯罪

5、”是指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以表明无限防卫设立的必要性。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说明此类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上述两个条款中所指的暴力都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犯罪中的暴力手段。本文在于说明暴力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该犯罪以暴力为其犯罪手段,即分则条文中的“暴力”。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暴力的条文共23个,表明这些犯罪以暴力为其法定犯罪手段。2.行为特征。即暴力的外

6、在表现。所谓暴力,《辞海》解释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法学界进一步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④可见暴力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行为。(1)暴力是一种现实的强暴行为。所谓强暴,就是呈强施暴,通过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他人伤亡的凶恶、残酷的手段。暴力不仅仅是一种外力,而且是一种强力,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在香港刑法中暴力称为武力,是施加于人身的强制力。所以暴力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是有区别的,具有残忍性。一般的推搡、拉扯、争脱,虽然也是外力行为但不应认定为暴力。如与正在依法

7、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的拉扯或争脱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妨害公务。所以暴力应当表现为“行为人可能以有形之体力或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一种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强制之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之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之自由。”⑤而且暴力具有现实损害性,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而非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这是暴力与胁迫的区别。在刑法条文中暴力经常与胁迫同时规定,如强奸罪、抢劫罪,尽管暴力和胁迫都可以构成上述犯罪,但反映了行为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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