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试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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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兼及罪刑关概念的建立王明辉唐煜枫【摘要】在现有的罪数论研究模式中,一罪数罪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一罪概念体系实现对各种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由于一罪概念涵义的多样性和某些犯罪形态在罪数归属上的一体两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论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数判断标准也无法函摄所有的一罪形态。为了减少罪数论研究的迷惑和争论,应该在定罪与处罚的关联思考中,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三种类型,将各种具体罪数形态按各自特征分纳其中。同时结合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讨各类型存在的实质根据,如此才能合理确定具体罪数形态的成立条

2、件。【关键词】一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罪数论是研究犯罪事实所成立之犯罪个数,并据以确定刑罚效果的理论,因其涉及罪与罚的合理评价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视域。在目前的罪数论研究中,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行为单复作为核心概念而建立起来的行为单复模式,如德国的竞合论;另一种是以一罪和数罪作为核心概念而建构起来的一罪数罪模式,如日本及我国的罪数理论。透过不同模式间形式上的差别,深入分析罪数评价和犯罪及刑罚本质的关系,并对罪数论中的个别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构,应当是重新对罪数论进行梳理和合理建构的前提。本文将从解析一罪数罪模式中的各种

3、一罪概念入手,揭示现有一罪概念的不足,通过对各种罪数形态定罪处罚效果的考察,尝试在罪刑关联的观念中建立一组新的犯罪形态概念。 一、刑法中的一罪概念解析 一罪数罪模式主要是通过建立实质一罪、处断一罪、实质数罪等一罪和数罪的概念,实现对各种复杂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并据以对各种罪数形态进行分类。然而,学界在对“一罪”概念的理解及适用中产生了很多迷惑和争议,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用多义化的“一罪”概念来概括多样的罪数形态在功能上有所不足,在体系上也存在缺陷,更为根本的是没能从罪与罚的关联思考中给人以清晰的启发。目前的罪数理论一般将罪数形态分为一罪和数罪两种,后者主要

4、指向并罚形态,前者指向非并罚形态,尽管这些非并罚形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以及刑罚裁量效果上存在差别,但在概念归结上却都通过各种“一罪”称谓加以描述。由于非并罚形态的特征具有多样性,理论上往往通过“一罪概念组”中的不同一罪概念来分别对应不同的形态。为了确保分析的体系性,本文将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一罪概念组中,对各种一罪概念进行分析。 (一)单纯一罪、实质一罪和裁判上的一罪’ 所谓单纯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构成一罪的情况,如继续犯、法规竞合等。实质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加重结果,形式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5、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况,如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裁判上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但作为一罪处分的情况,如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 以上的三个一罪概念分别指向三类一罪形态,通过作者所列举的这些形态,我们能更为清晰地理解这些一罪概念的内涵。按照作者的观点,继续犯和法规竞合是单纯一罪的基本事例,这两种形态的共同特征是犯罪行为事实相对简单,通过认识便能轻易得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进而构成一罪的结论,不会发生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迷惑,在判断中也无须过多的价值考量,所符合的一个犯罪构成能够实现对犯罪事

6、实的充分评价。与单纯一罪相比,实质一罪的犯罪事实则较为复杂,形式上易产生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迷惑,需要特殊的价值考量才能最终得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构成一罪的结论。如结果加重犯,由于在基本结果之外发生了加重结果,且对该加重结果的罪过往往使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变得复杂,形式上似乎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只有结合构成行为和罪质特征来做进一步价值考量,才能最终认定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构成一罪。再如吸收犯,本来存在数个行为,形式上似乎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罪,但经过进一步价值衡量会发现数个行为在犯罪非价内涵上存在单一性,因而在罪与罪之间形成吸收关系,最终用一个犯罪构成

7、即可实现对复杂犯罪事实的充分评价。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和牵连犯作为裁判上一罪的共同特征是行为均侵害数个法益,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用一个犯罪构成已无法实现对不同罪质的充分评价,因而当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成立数罪,但基于“同一行为”“牵连关系”等特殊情状的考量,在处罚上与并罚数罪有所区别,仅从一重处断或者依某一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通过对这三种一罪概念的分析,我们发现,单纯一罪和实质一罪中“一罪”首先意味着用一个犯罪构成即可实现对犯罪事实的充分评价,因此在定罪上当然是一罪,其次在量刑时只要直接依照所构成之罪的法定刑量刑即可。而裁判上的一罪,由于仅适用一个犯罪构成无

8、法满足充分评价的要求,因此需要运用数个犯罪构成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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