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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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

2、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严重后果”与争议问题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争议问题,原因在于大家对该罪中的”严重后果”的地位与性质有不同看法,因此若想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就必须先从分析”严重后果”入手。  我国理论界对该罪中的”严重后果”大体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就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一般存在过失,不可能具有直接故意,但不排斥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对严重后果没有过失时,也不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以认为严重后果是一种处罚条件,因而不需要对之有故意与过失。”②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3、内容,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③我们可将第一种观点称作”处罚要件说”;第二种观点称为”构成结果说”。  由于有了对”严重后果”的不同认识也就产生了争议即对该罪的不同认定。  第一种观点”处罚条件说”认为在该罪中行为人因违反了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即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不及时报告以丢失枪支为前提,丢失枪支即遗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等情况。本罪的行为既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也可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

4、的,才成立本罪。这里严重后果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前者如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社会心理秩序的结果;后者如造成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等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严重后果。本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不可能是故意,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就不及时报告而言,虽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就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不需要对之有故意或过失,因此,总的来说,本罪是由故意构成。④  第二种观点”构成结果说”则认为在该罪中犯罪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务用枪

5、。在”构成结果说”里也有人认为该罪中犯罪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了枪支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明知枪支丢失而不及时报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当然,对于行为人不及时报告而言,行为人是故意的,但这不是罪过意义上的故意。⑤  一个罪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上都应该是唯一的,应当避免在该罪认定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我们有必要对此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二、关于两种认定的质疑  在”处罚条件说”的观点里,公共安全是该罪的稳固客体要件,但这个结论却很难从”处罚条件说”的观点推出来。依处

6、罚条件理论(后详述)本罪在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时已既遂,我们知道既遂是行为已齐备了犯罪构成各要件,也就是说行为已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此种观点这个社会关系应是枪支管理制度而非公共安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5条、44条规定)另外该罪客观要件里行为是简单行为还是复杂行为在”处罚条件说”里很含糊,既可以是单纯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很明显该观点依据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将丢枪行为也作为该罪的构成行为了,因为该理论不必考虑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但是此种看法却与不作为的理论相矛盾,就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行为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作为犯罪处

7、罚的核心在于不作为行为,即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只是构成该犯罪的特定前提。⑥且根据该观点丢枪存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我们知道构成行为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的行为又如何能成为构成行为呢?因此该罪的构成行为只能是不及时报告行为。还有该罪犯罪构成里最为复杂的主观罪过问题,该观点认为是故意,我们认为从整体来考虑罪过形式当然是恰当的,但是得此结论依据的是罪过的”行为标准说”,此标准与我国法定标准和理论界通说”结果标准说”相比有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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