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其应对策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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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其应对策略论文论文摘要刑事诉讼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司法体制不健全,缺乏监督,难以有效遏制和避免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用刑讯逼取的口供是定案的证据,封建司法制度有罪推定的遗毒,也是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本篇文章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并对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一、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由司法机关对其取得口供

2、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就应推定其有刑讯逼供行为,其获得的口供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刑讯逼供者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制裁,必然会使司法人员因惧怕制裁而逐步放弃刑讯逼供。司法机关自然就渐渐丧失刑讯逼供的积极性。二、更新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让司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具有多层次性、多方面的原因,要从根本上禁止和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将任重而道远。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沉默权随着社会的文明与

3、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明程度如何,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当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我们不时也可以从传媒报道中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而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屡见报端,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令人深思,让人震惊。因此,我认为探讨当前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措施已势在必行。一

4、、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它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就不断侵蚀着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虽几经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革命,却仍像一种顽疾,屡禁不止。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有:1、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愿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已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难以认定和查处。其次我国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

5、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还存在透明度不高的特点。出于对案情保密的需要,绝大多数讯问,是在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本人与外界根本无法联系,处在一种完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此时,犯罪嫌疑人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下,单独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接受审讯,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外界无法得知。2、司法体制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1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一些环节上的脱节,检察机关虽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受人力、物力、财力所限,监督往往不可能完全到位,从而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提

6、供了可能性。3、缺乏监督。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而侦查活动缺乏必要的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导致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又一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作了规定,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多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遏制和避免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只有对重特大案件才在侦查过程中提前介入进行事中监督,这样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效果就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会见权,而在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刑讯的情况下,侦查

7、机关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更会以各种借口避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办案机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派员到场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等原因往往不敢讲出被刑讯的事实真相,因此,律师很难通过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途径而获取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从而使律师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大为减少。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查处,加之目前对于讯问的人员、地点、方式、程序等缺乏严格的规定,随意性大,使被刑讯者及其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难以举证,甚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由于受各方面的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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