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

ID:16515658

大小:45.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13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_第1页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_第2页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_第3页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_第4页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讯逼供论文:浅析刑讯逼供现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关键词刑讯逼供检查机关审讯部门严刑峻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刑讯逼供在我国亦有着深远的渊源。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旧

2、不能得到全面保障,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在侦查中禁而不绝。《刑法》中规定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出现于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是构筑整个刑事诉讼大厦的基石。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此,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追溯至侦查阶段;凡误侦之形成,无不因脱胎于刑讯逼供。一、刑讯逼供的恶劣影响在诉讼日益体现司法公正、诉讼平等、程序正义的当今,世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刑讯逼供的取证手段却是屡禁不止,与法治时代进程背道而驰。该行为严重侵

3、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也极易形成冤假错案。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当代社会,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成为了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一)刑讯逼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人权保障。人是创造社会的主体,人权高于一切,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的国际准则,也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以侦查人员主观臆断犯罪嫌疑人必然有罪为根本前提,这与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根本矛盾。犯罪嫌疑人是

4、仅仅有犯罪的嫌疑或动机,但并不能就以此完全确定其是真正的罪犯。我国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一个人有罪。但侦查人员在主观臆断犯罪嫌疑人必然有罪的前提下,通过刑讯迫使得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供述或者提供有罪的证据,用此来证明其自身有罪,这其实就是明显强迫犯罪嫌疑人来自证其罪。而且刑讯逼供行为必然是通过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来实现的,这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承受巨大的痛苦和极大的伤害。(二)刑讯逼供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任何法律贯彻实施的关键在于公民法律至上的信仰以及全社会对法律的完全信任。要得到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必须以保障公

5、民的权利、体现诉讼平等为其基本出发点。刑讯逼供以侦查人员个人片面的主观臆断而不是全面缜密的诉讼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可能使社会普遍认为——信仰法律,不如奉承执法者。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与程序正义相违背,与现代刑事诉讼崇尚人权保障理论相冲突。即使刑讯逼供能够帮助迅速破案、抓住罪犯,但牺牲了程序正义,也可能导致法律丧失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动摇法制社会的根本。(三)刑讯逼供极易形成冤假错案从侦查机制看,侦查的对象仅仅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但其并非是真正的罪犯,所以如果侦查人员仅仅凭借犯罪嫌疑和犯罪动机,就直接认

6、定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罪犯,并且用刑讯逼供来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或提供有罪证据;那就只能查出侦查人员心目中的“真相”,而非真正的犯罪事实。这正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刑之下,则要啥有啥”。二、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一)法律制度为根本原因首先,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讯问规范进行详实可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形式诉讼法》)第96条的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中规定讯问时律师有在场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要求侦查机关在诉讼

7、中自证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但是却没有专门的刑事证据法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如何自证没有刑讯逼供进行全面详实的规定。这类侦查机关自证没有刑讯逼供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可以说仅仅是装样子、走过场,对预防刑讯逼供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其次,我国法律中也没有规定,通过刑讯逼供所得到的口供和其他的相关证据都是无法律效力的。《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对刑讯逼供案件进行侦查的立案标准。以上各种条款虽对刑讯逼供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刑讯逼供取得证据效力却没有明确的统一标

8、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