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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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论文摘要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的历程。然而随着阶级意识与政治团体的出现,进步的历程中出现了许多与文明相悖的行为。本文就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司法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典型的丑恶行为──刑讯逼供进行论述。文章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司法人员主观意识的认定,认为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控诉其有罪无罪的直接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从执法人员的执法心理进行分析同时对社会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内控监督的不到位等原因进行论述。从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危害从司法理论的构建形态到

2、刑讯逼供对社会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危害进行剖析,得出刑讯逼供这一违法的代表司法制度倒退的司法行为应该让其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消失。从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人权的核心为出发点,证明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取得产生的不利方面进行表述。得出论证的结果是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是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表现,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对如何克服和杜绝刑讯逼供提出一些看法。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依法治国国策的确立,人民群众生活中法制意识

3、的不断增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刑事诉讼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明程度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民族整体素质的标尺。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原始司法取证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属非法取证行为。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在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禁而不止,由此所造成的危害影响令人深思,让人震惊。刑讯逼供行为不再是司法工作

4、人员的个案,其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陨害。因此我认为探讨当前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已势在必行。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诉讼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其职责是代表国家的政权履行公职,其行为代表国家政权的行为。刑讯逼供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它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就不断侵蚀着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虽几经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革命,却伋像一

5、种顽疾,屡禁不止。我认为其原因有:1、封建社会庭审证据制度的影响。由于我国受封建社会制度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庭审刑讯制度长期的存在,刑讯做为一种直接获取证据的方法,在部分执法人员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一种条件反射。先秦法家主张严刑竣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秦朝统治者把法家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端,将“以刑杀为咸”作为其统治思想,秦律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当“诘之极而数之也,更言不服”的“乃笞掠”之秦律允许刑讯。但没有详细规定刑讯的方法、刑具以及刑讯的程度,这些都可以由执行者自行规定。刑讯逼供被服以合法。汉律有“鞫狱”和“断狱”。两汉时期司法机关审理案件

6、,主要是按周礼>>“以王声听狱诉”的方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审讯过程中封建庭审更多“因公行私”“逞纵咸福”强迫犯人认罪,否则使“以掠笞定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残酷的刑讯下,人们不胜其痛,不得不诬服,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律中虽然规定禁止扣囚粮,擅用私刑,但条文规定并没能制止囚犯因虐待而“瘐毙”,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罪从供定,犯供最关重要”,“无供不录案”,①同时把刑讯逼供做为获取口供的合法手段,比如堂审时,犯罪嫌疑人若不招供,审讯者会动用各种刑罚直至犯罪嫌疑人招供为止,用刑讯逼供取的口供是定案的证据,这既是

7、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司法人员受封建证据制度的影响,总认为有了口供好破案,有了口供好定案,认为有了口供定案才踏实,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是没有口供不定案,即使其他证据确定、充分,认为只有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定案才有底,加上办案时限,办案经费等原因,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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