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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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论文..摘要物权法作为私法之重要部分,应以权利为本位,张扬个人自治。为此传统物权立法思想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此种立法思想虽经各种思潮冲击,仍未改变。而在中国基于理论,体制,现实等种种原因,物权的私法本色只能透过用益物权具体制度中隐含的价值取向委婉含蓄的表达..,谓之于用益物权中心主义关键词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18世纪近代社会肇端之初,物权(现代物权原形)是物直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受益,及处分的实体权。即此时的物权不过是所有权之别称。1之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物价值认识的深化,将物的价值区

2、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于前者成立了用益物权,于后者成立了担保物权。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物权法体系。19世纪末,因支撑物权法律制度的社会物质基础发生变迁,以及所有权绝对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所有权面临着社会化,观念化和价值化的冲击。但上述思潮初衷只在于匡正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缺失,而不在于取代。社会化的立法观念不在于否定权利本位的私法原则,而只是在对它做出限制和补充2.因此,虽然所有权面临私法的限制和公法的规制,但各国物权立法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仍然坚如磐石,未发生任何改变。一对所有权中心

3、主义的解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物权立法思想是建立在对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的,具体制度围绕人展开,满足人的需求,以所有权为中心实则以人为中心。其次才是物的价值的充分利用。笔者看来该思想主要出于以下四点考虑1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的重要性毋庸多言,财产是人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经济基础。在民法上,一方面社会成员从人格的自我实现与发展都必须有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财产有独立的排他性,支配性的物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3因此没有财产作依托的自由权只能是空洞的。另一方面,财产

4、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延伸,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4黑格尔认为:所有权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主观纯粹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2有恒产者有恒心。人天生就有一种利己心。就有改善自身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能。这种利己心就是亚当斯密所称的“看不见的手”,社会上每个人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怀着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的正当欲望,追求自己的利益,扩大自己财产权利。往往也使他能在比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增加社会的财富总量。同时,也正是这种利己心,人们通过比较成本于利益做出决策,当成本或利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这就是

5、说,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映。6所以,制度的设计必须尊重人们的财富进取心,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物权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对社会财富的拥有,因而更能激发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所以,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地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73物尽其用,地尽其利。所有权的绝对易导致权利滥用的弊端,于是产生了所有人占用物而不加利用和非所有人由于无所有权而不能利用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也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为协调两者矛盾同时更好的维护两者的利益,便是用益物权的设计初衷。另一方面,市场经

6、济的发展和人类需求的不断扩大,使原本有限的资源异常紧张。因此物权立法应合理的利用和配置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寻求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也正是基于此,便出现了所有权动态化,轻所有,重利用的思潮,也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达4定分止争,货畅其流。“私有权制度系市场经济之基础”8所有权制度界定了财产的归属,是市场形成的前提,也是资源流转的前提和保障。所有权立法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确定稳定财产支配秩序,有利于交易安全,为债法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提供保证,全方位的保护个人利益二中国物权立法承载的历史使命—权利与权利观念上述物权立法的思想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共性

7、。结合中国国情,特别是法治现状,物权立法最重要,最深远的意义在于激发民众的权利意识,张扬个人自治,最终促使市民社会的成熟。民众权利意识的淡薄,在学界是不争的事实。法治之路之所以漫长,主要原因不在于制度,而在于思想,缺乏权利意识和实现法治的历史文化土壤。一百多年来,东学西渐,变法以自强,从西方移植了不少先进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具体制度的移植,还是有的学者所倡导的体系效应,不能改变的是法律背后的东西,即法治的精神。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而这一切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私人财产的抑制是分不开的。“传统文化中完全没有个人财产权的概念,也不存在充分的私有制,并且个

8、人财产权的严重缺乏,使我国社会始终不能在重重的人身依附中打开一个缺口,开出一条从身份到契约,在近代十字路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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