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商标侵权规则与商标权保护问题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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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TRIPS商标侵权规则与商标权保护问题之分析论文..毕业论文摘要:对于商标侵权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如侵权归责原则、侵权构成条件,等等,WT0的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予以指出,这为该规则的实际适用以及各成员国的有关国内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关键词:TRIPS;侵权;商标权随着国内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商标侵权问题日趋突出,涉外商标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已经加入WTO..毕业,就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办事,履行已经承诺的相关义务。同时,WTO的TRIPS协议几乎涵盖了知识产

2、权领域的所有方面,其保护水平是现有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无法比拟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问题,我国政府和广大企业都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一、侵权归责问题在我国,对于一般民事侵权问题通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对于商标侵权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l条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责任,而未提及其他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在现行国内法律制度中仅以过错责任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就

3、无责任。但是,根据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各成员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还利润或支付法定的赔偿。如果侵权人故意或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可包括有关的律师费用。”通过分析该歉规定,可以得知,TRIPS协议将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侵权人是故意侵权,除承担返还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的责任外,司法当局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为诉讼所花费的开支,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等费用;二是如果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则可只承担返还利}闰或支付法定

4、赔偿额的责任,但不支付有关权利持有人为诉讼所花费的开支。由此可以推定,TRIPS协议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双重归责原则,即侵权人无论有元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类似的法律实践,例如德国的商标法规定,对一切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故意的或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权人有权进一步要求赔偿;英国的商标法则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问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等等。换言之,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只是责任轻重不

5、同而已。可以说,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种类多样性、分布广泛性和形式隐蔽性等特征,兼采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满足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发展需要。在侵权救济手段方面,虽然我国也考虑了商标侵权责任形式多样性的问题,例如《民法通则》第118条就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尽管如此,我国还应当参照TRIPS法律规则,将商标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纳入《商标法》之中,以顺应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的需要。二、侵权构成问题根据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

6、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如此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在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标记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根据上述规定,关于TRIPS协议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问题,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信息。首先,从该款的第1句话可知:(1)需存在合法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因此而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

7、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2)需存在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第三方使用商标专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既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定的根据。(3)需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范围是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即保护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类似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类似标记;二是在相同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记。(4)需产生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该款对于侵权损害后果表述为“此类使用导致混淆的可能”。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是“可能性”并非指实际产生了“后果”,即无须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亦可构成侵权。此

8、外,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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