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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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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韦伯“英国法悖论”的理性观反思论文关键词:韦伯/“英国法悖论”/确定性的寻求/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内容提要:韦伯的“英国法悖论”,是指按韦伯的理性化标准,英国法的理性化是程度较低的。然而事实上英国法又能较好地保障英国人的确定性、自由和秩序。“英国法悖论”的产生,在于韦伯将理论理性视为唯一的理性并将其作为标准尺度来衡量英国法。事实证明,英国法的实践理性不但是一种理性化道路,而且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理性化之路,反倒是韦伯的理论理性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认真反思韦伯的理论理性法治观。一、韦伯“英国法悖论”的产生(一
2、)悖论的产生:英国法事实效果与韦伯理性化判断的不符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1864-1929)在其法社会学理论中对英国法的理性化颇有微词.freel)来实现的:一种是寻求绝对客观知识的理论理性范式,一种是探究现实方法的实践理性范式。概言之,一个是确定性“是什么”的本体论追问,一个是确定性“如何可能”的方法论探究。韦伯的理性观体现的是一种理论理性,又称知识理性。即韦伯理性所专注的是绝对确定、绝对客观的知识,在韦伯看来绝对确定和客观的知识是与确定性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而此种观念的产生,很大程度是因为近代以来
3、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自然科学技术的成功使这些科学成为不容置疑的解题模式。受此影响,韦伯坚定地认为人类社会发展有规律可循,并认为,只要找到这种客观规律的绝对知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确定性问题。在韦伯看来,要实现绝对的确定性,只有在固定不变的东西中才能找到,而只有绝对知识是永恒不变的,于是获取绝对知识就成为达至确定性的唯一道路。通过寻求绝对知识的方式来寻求和实现确定性已经支配着韦伯理性的根本走向,并表现为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理性范式。追求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确定性知识并按其行事,就会实现绝对不变
4、的确定性。或者说,这种确定性的绝对知识在韦伯那里成为了理性化基石。即,“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进,并不意味着人对生存条件的一般知识也随之增加。但这里有另一层意义,即这样的知识或信念,他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从原则上说,再也没有什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而这意味着为世界除魅。人们不必再相信这种神秘力量的存在,像野蛮人那样,为了控制或祈求神灵而求助于魔法。技术和计算在发挥着这样的功效,而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明确地意味着理智化”4(P29)。并且,在韦伯看来,一旦找到一个绝对确定
5、的知识,人类的确定性渴望必将得到极大的实现,也许是最终的实现。也即确定性不仅以绝对知识为始,而且也以绝对知识为终。受此理论理性的影响,韦伯对通过理论理性实现确定性的迷信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认为法律也系一门纯粹理论的认识活动,法治不仅意味着通过理性的努力可以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以引导社会进步,而且,运用形式逻辑,还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秩序是围绕着“法理型统治”展开的,其典型特征是法律制定和适用是以逻辑方式形成的形式合理性,并认为只有此形式的法律类型,才具有“纯形式的
6、确定性”3(P307)。并且作为确定的法律概念是以严格抽象的规则形式创设和适用的。即,通过明晰的概念和原则对各种法律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一个体系,来保证三段式的演绎推理对各种案件的解决。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形式合理性就是理论理性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典型体现。这也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独有的“法治国”的观念。其集大成者,便是盛行于19世纪的“概念法学”。二、不同于韦伯理论理性法治观进路的英国法英国法受理论理性的影响较小,事实上,如就韦伯的“英国法问题”作严格考察就会发现,英国的“法治”与德国的“法治国”,从字
7、面上看有些类似,实际上却大相径庭5(P163)。二者不同的关键点在于确定性实现方式的不同,一个通过理论理性实现确定性,一个通过实践理性实现确定性。“普通法的法律哲学说到底就是实用主义的哲学。它的真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6(P63)因而其所践行的理性观是与韦伯不同的。韦伯的确定性主要是强调知识和制定法的确定性,而英国法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上。英国法对确定性的关注,往往是在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预测性这一意义上来说的。“确定性意味着准确预料某一特定诉讼过程的法律结果和后果的可能性。”7(P14
8、5)其具体表现为一种实践理性,也就是说英国法的确定性寻求并没有沿着韦伯理论理性的知识化进路前进,而是围绕着法官的司法实践而展开,其特点如下。其一,英国法通过不断消除不确定性来实现确定性。在普通法看来,人没有理智和能力制定完备的可以规范所有社会生活细节的法律。因此也并不把法律和法官看做有关宇宙终极真理的发现者——真理一旦被专家发现就应该被强加给其他人。而只是把法律和法官看做谬误的纠正者。换言之,只是通过不断地纠正人们的错误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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