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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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论文..摘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现代的社会,法律对物的保护已逐步由对物的归属的保护转向对物的利用的保护,而占有作为任何一物进行使用的基础,急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其合法的地位,同时也更好地做到对占有人的保护。本文从各国学者对占有的定性及其演变着眼,联系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探讨我国的占有保护机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关键词占有事实权利权能一、占有制度绪论占有一词,源于拉丁文Possessio..,分别由Posse(权力、掌握)和Sedere(设立、保持)两个词组成,意为“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占有与所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只是表明对物的控制,即物

2、在某人的控制范围内就是为某人占有,而所有强调的更多的是归属问题,尽管一般上看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物都具有控制能力,但这是基于对物所有的前提下的所有权的一种表现,而占有则仅仅表明控制关系,再无其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实际上占有最早就是作为相对于所有而管领物的一种形式出现的。不过,就其历史渊源来看,现代的占有制度渊源主要有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两个,而这两个时期的占有制度的出现之初就是有着自己不同的职能的,这在后文有详细论述。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深刻影响着以德国为首的各民法国家的民法制度。就德国法制度中的占有而言,学者萨维尼在《论占有》一文中将占有定义为“有所有意思的人,完全管领物件,并排斥他

3、人干涉的事实。”另外他将占有的构成条件概括为“体素”和“心素”。所谓体素是指管领事物的事实状态,也就是占有人可以对物进行随意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所谓心素则是指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即要有排除占有人之外的他人成为占有人的内在意识。但对于萨维尼的观点,德国新生代法学代表人物耶林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同样认为占有的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但反对将其中的“心素”理解为“据为自己所有的意图”,主张应该是“占有的意思”。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人对这两位学者的观点提出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萨维尼和耶林的观点都有着各自深厚的哲学基础,前者的理论从根本上体现的是康德(Kant)的个人主义,因而他认为占有的保护是法律

4、对于依其意愿对财产行使权利的私人的尊重的表现,在人类尊严中,占有寻找到了它的根据。而耶林所借鉴的黑格尔(Hegel)哲学中的“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先验地’论证了对占有人的保护”,所以耶林观点中对占有的保护独立于所有权本身,是与所有相独立的一项制度。而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则很有可能是来源于早期的教会法。“随着罗马法的接受,它已经逐渐演进成拉丁法即当代民法的占有。”1与罗马法相比,日尔曼法上的占有与所有并未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日尔曼法上的占有是一种“权利的外衣”,权利被包涵在占有之中,并借占有而得以体现。2也就是说,这里的占有与所有及其他物权都是有所交叉的内容。综

5、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民法,占有作为物权法的内容之一保护已成为通例。如今各国对占有本身的性质认识尽管有所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占有的保护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然而这并不表明对占有的定性就不重要,相反,笔者认为,性质确定了,能更好地保证在一国范围内对占有具体制度设计的体系性,使之法律规制有理论基础。同时,对占有的定性还体现出一国立法者对本国经济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这将在下文予以具体阐述。二、占有的性质(一)占有性质的不同争论对于占有的性质,历来学者都有争议,“究为事实抑为权利,罗马法上既有争论,各国立法例亦不一致”。3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等三种:1、事实说该说认为,占

6、有人占有某物即只是表明一种现实的对物予以控制的事实状态。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当今学界仍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事实说强调占有只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而不体现立法者对现实中财产划分的意志在其中。罗马法上的占有就是这一性质的占有,把占有看成是与所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仅仅是可以适用裁判官法上的诉权来保护,在对占有的侵害发生之前,可以说占有人并不存在先前的占有的权利享有的情形,同时,对占有事实背后的权利,也不是所关注的问题。2、权利说权利说即主张占有本身并不是事实,而是一项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本身就是表明他享有对该物的某项权利。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占有既是一种利

7、益,又受法律的保护,符合权利的定义;而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交易过程中,出卖方对物的占有本身即意味着对该物的某些权利,买受人也很少去会怀疑现实占有某物的人的权利存在,权利说要求在占有发生纠纷时,应就背后的权利一块进行裁判。占有的权利说可以追溯到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当时的占有是一种与其他物权交叉在一块的复合体,占有中包涵有权利因素,因而后世学者称这样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3、权能说权能说即认为占有既不是事实也不是权利,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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