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调查中的不得自证己罪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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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调查中的不得自证己罪原则论文【摘要】不得自证已罪原则在行政调查领域的适用,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从长远来看,不得自证已罪原则的适用,包括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调查领域,是必然的趋势。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不得自证已罪原则.freeloteurprodereseipsum,即没有人必须作为对抗自己的证人,NemoTeurSeIpsumAccusare,即没有人必须自我抗诉。公元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建立了职权宣誓制度,即法院可以依职权命被告宣誓自己必须据实回答所有问题,若拒绝陈述将受处罚。职权宣誓制度被英国1487年设立追诉异议人士的

2、星法院和1585年设立的追诉异教徒的高等宗教事务法院采纳,但许多英国教士在宗教法庭依据上帝的律法或是自然法拒绝宣誓作证。当时星法院和高等宗教事务法院的很多判决后来被普通法法官以职权宣誓制度违反自然法为由,予以废弃。与此同时,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在普通法院以Lilburne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中逐渐得以确立。到了18世纪初,不得自证己罪权利成为英国根深蒂固的公民权利。1在美国,不得自证己罪原则由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予以明确。该修正案是一个极具司法意义的条款,也是美国政治史上很重要的一项特权。其中明确,“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3、”(Noperson……shallbepelledinanycriminalcasetobeaself……)一般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五个关键部分,即自然人(person)、被迫(bepelled)、刑事案件(inanycriminalcase)、供述(beaself)是不得自证己罪原则的最核心的内涵。第一,自然人。宪法修正案第5条只适用于自然人,只有自然人可以援引不得自证已罪的权利。一系列的判例都认为,公司法人包括团体组织如工会、合伙团体都不能援引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拒绝将公司文件与物品提出,即使所有的商业文件都是其负责人所作所为的情形下,还是认为

4、负责人不得就提出公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联2009年度课题(B2009013)。司文件主张不得自证已罪的权利。2第二,被迫。不自证己罪原则最初是对抗“职权宣誓”制度的,因此,从本意上说,“被迫”指的是法律上的强迫。直到著名的米兰达案件,事实上的强迫才成为不得自证己罪的适用范围。因为难以判断当事人是否从精神上或者肉体上受到强迫,所以以当事人是否主张不得自证己罪权利范围依据,判断是否构成“被迫”。如果当事人已经事先明确主张不得自证己罪权利而拒绝服从政府,却还被政府强制,即构成“被迫”。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宪法权利反而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

5、,相当于给予当事人变相的处罚,这种处罚即构成“被迫”。第三,刑事案件。不得自证己罪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以实质人罪风险来描述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与刑事追诉的关系。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都属于有实质人罪风险的信息。但是,对于当事人在刑罚以外的不利益,如不名誉、耻辱等,却严守“刑事案件”的解释,不让刑事处罚以外的不利益成为当事人主张拒绝服从的理由。第四,供述。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所保护的,是当事人免于痛苦地被迫向政府传达其所知所信的自由,比如侦查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所掌握的某种税务

6、文件资料时,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得自证己罪原则而拒绝提供。但是,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并没有免除被告协助政府的自由,因而许多客观上的强制证据收集,如笔迹、指纹、抽血检测、DNA检测,均不属于不得自证己罪的供述范围。第五,自己。当事人主张不得自证己罪权利,针对的是自己将来有实质人罪风险的不利情况,而非针对使他人将来有获罪可能的情形。在Couch一案Couchv.UnitedStates409U.S.322,328(1951),Couch的税务会计师持有许可证明Couch税务欺诈的税务资料,政府以传票命令该会计师提出资料,Couch则争执其对于该资料仍有所有权,故强

7、制其会计师提出该资料仍系侵害其不得自证己罪权利,据此申请停止该传票的效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修正案第5条只明文禁止当事人不得成为“自己”的证人,即并不禁止从他处获取证言。本案中涉及的税务资料由税务会计师占有,虽然Couch对其拥有所有权,但强迫提出的对象并不是有罪可能的Couch,而是税务会计师,又因为并不产生强迫提供资料可能导致税务会计师自己人罪供述问题,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税务会计师必须提出该文件给政府。3二、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在各国行政领域的适用(一)美国从历史上看,美国法院对于该修正案的适用,一开始持很严格和保守的态度,联邦贸易委员会诉

8、美国烟草公司一案FederalTrademissionv.AmericanTobacco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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