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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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问题研究一、引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我国境内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专项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专项资金储备。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之一。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6年财政部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和2009年财政部印

2、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等政策性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煤矿企业自2004年开始执行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以来,重点煤矿安全欠账问题逐步缓解,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煤矿企业基本建立了“一通三防”的瓦斯抽放监测系统,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但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的近五年时间里,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变革,带来了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混乱,给煤炭企业会计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变化中的

3、焦点问题,结合煤炭企业生产实际,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对建立煤矿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促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

4、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作为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具体处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金额时,应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

5、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006年财政部又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第二阶段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

6、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

7、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三)第三阶段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

8、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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