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纠问制诉讼中的原告(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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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欧中世纪纠问制诉讼中的原告(下)论文关键词:公共恶名/纠问制/原告/欧洲普通法内容提要:在西欧中世纪的神明裁判和教会共誓涤罪程序中,用于开启程序的原告不可或缺。当私人告诉者不可获得时,“公共恶名”就被当作开启程序的原告。12-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将这种古老的“隐形原告”作为新创设纠问制的程序开启者,并规定了相应的专门证明程序,因此,欧洲普通法中,纠问制被分为“证明原告存在”与“证明犯罪事实”的预备程序与审判程序。如省略前者或未能证明“公共恶名存在”.freelmasodePiperate),他于1275年完成专著《论名声》(Tractua

2、tusdefame)。托马斯对名声的定义是:“在一个城市,乡镇,村落或者地区,它在人们言谈话语中广为流传,并被普遍相信,但是人们并不确定其真实性或公知性”,而“人们”是指“居民中的大多数,并非所有居民”,众口一词并非必要条件。对如何确定“名声存在”这一关键性问题,托马斯提供了两种解决之道:通过两个证人的证言,或由法官调查该传闻是否属人所共知的事实。至于名声的证明功效,他说道,“这取决于名声在诉讼程序中被提交的不同语境。名声本身仅仅能解决某些程序法律问题,而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身”。1继托马斯之后,罗马世俗法学家有关名声的作品相继问世,例如格兰德纳

3、斯的《论犯罪》、巴托鲁斯的相关作品,215世纪法学家GianPietroFerrari的Pracica,AngloAretion的《论犯罪》等。和大多数法学家一样,Ferrari将名声定义为“公众持有的、明显指向具体犯罪嫌疑的舆论呼声”,同样,他也坚持适用于审判程序的传闻规则:“那些被目击到的事情被称为众所周知,与名声并非同一事物”。3名声只决定法律问题,但不决定犯罪与否问题。4十分明显,罗马世俗法学家们所构建的“公共恶名”理论体系,尤其在功能、程序独立性以及证明手段和证明要求上,和教皇英诺森三世、教会法学家所阐述教会法理论并无任何实质差异。从

4、一定意义上来讲,如果说教会法学家是基于虔诚的信仰、维护教会司法纯洁性,为避免上帝惩罚而坚持纠问制必须存在一个原告的话,那么,中世纪尤其13世纪以后世俗法庭法官,则完全由于“血罪观念”的影响、为免受“地狱之灾”,而更强烈地要求杀人机器的启动者。我们以中世纪罗马法学家辛纳斯(Cynus)、科勒鲁斯、巴德斯为例。辛纳斯沿循英诺森三世的路径,区分了“公共恶名”与适用简易程序的众所周知犯罪,在谈到“公共恶名”时他说道:“取证时法官必须清楚地区分犯罪共知性与犯罪事实本身”;辛纳斯还以他惯用的挖苦语调嘲弄教会法学家从来都不屑于做出这种区分5,并坚持道:“如果

5、‘公共恶名’通过这种方式得以证明,那么该犯罪属于‘共知’的标准就达到了,但这种名声却属于不充分证明——质言之,是一个间接证据,法官据此完全有权开启调查”。6巴德斯声称,“恶名代替了正式指控”;7科勒鲁斯也认为,“名声为法官打开了启动程序之门”,因为“恶名昭彰代替了指控”,他专门提醒道:“开启任何程序之前,法官必须事先确定该犯罪属‘众所周知’”。8我们顺便考察后来演变为纠问制的告发制中的原告。在中世纪,世俗法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他何以知道一个犯罪发生?质言之,“公共恶名”如何被传递到法官耳中?接下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官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非官方渠道

6、获知的犯罪信息作为启动调查程序的基础?该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之道,催生了负责地方治安的专门官员:“法官正是通过所谓的‘报告’或者告密来知悉犯罪的。根据教会法,每个基督徒都有权向法官报告,但是在世俗司法中,一个有效的告发,必须出自一个公职人员之手。”9在中世纪的世俗法院,这演变成一个由法官自己选任、协助控制犯罪的机构;辛纳斯说道:“法官有专门的调查者负责报告他人的犯罪行为。”10在谈到世俗法与教会法的区别时,辛纳斯说道:“依照教会法,它可以由任何人来实行,这些人行动时具有善意的教导,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只能由负责调查犯罪的特定官员

7、来实施。”11这种要求有一个官方的正式报告,通常被称为“Praeambulumlegitimum”。科勒鲁斯认为,“除非事先已经按照上述要求来做,否则程序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该犯罪最终得已证明,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开启程序。”12科勒鲁斯还记录了一个具体案例:没有等待一个正式的官方报告,法官就在一个乱伦案件中开启了程序;在二审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13。这些专门向法官报告有关犯罪的官员就是现代警察的前身。在辛纳斯看来,“告发者”代替了“指控者”。但是,这种司法活动仅仅限于众所周知的犯罪:所有中世纪法学家一致主张,只有这种案件才适用依职权进行司法

8、调查。14巴德斯宣称:“简单说来,这就是真理,一般根据大陆法,这是不允许的,也不会,除非是众所周知的犯罪。”15研究中世纪的权威厄曼教授评价道:“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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