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

ID:10760623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8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_第1页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_第2页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_第3页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_第4页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  摘要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  关键词逮捕执行监督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115-02    一、逮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一个始终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即:逮捕决定(包括不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未得

2、到公安机关规范有力的执行。其主要表现有:  (一)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不批捕、不予批捕)决定执行回执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将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不予批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后,公安机关经常不及时送交执行回执。以某基层院为例,2009年,该院作出批捕决定587份,收到执行回执505份,收到执行回执的只占85.9%;作出不予批捕决定316份,收到执行回执169份,收到执行回执的只占53.5%;作出不批捕60份,收到执行回执30份,收到执行回执的只占50.0%。  (二)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这个问题表现在三

3、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收到批捕决定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变更强制措施。部分案件在捕后几日甚至当日就被公安机关以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这使批准逮捕决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其次,对已执行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减量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主要适用罪行较轻或确实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嫌疑人患病、罪行较轻的条件和范围,甚至仅仅以案情需要为由随意对不应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变更措施,以保代结,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消化处理案件的渠道。再次,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依照法律规定,公

4、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公安机关经常不通知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对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时不立即释放,也不变更强制措施,而是超期羁押。这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

5、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四)因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未执行批准逮捕决定的问题突出  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执行逮捕存在很多种情况:一是由于部分公安干警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在逃嫌疑人抓捕工作重视不够,仅仅依赖上网追逃,措施单一,以致于逮捕未能执行。二是由于批捕后在逃人员居住在外省市或者居无定所,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追捕,以致于逮捕未能执行。三是对部分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已经过去很久,或认为犯罪嫌疑已经改过自新,没有社会

6、危害性,没有执行逮捕的必要,听之任之,从而导致逮捕未能执行。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2条规定: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

7、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这两条对公安机关不交回执都没有规定制约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条文仅仅规定公安机关要将执行逮捕情况通知检察院,没有规定应接受检察院的审查监督。并且,该条对公安机关不通知检察院的,没有制约措施,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没有作出详细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

8、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撤消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对究竟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