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之特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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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古代法律之特性论文..毕业关键词:法律文化/道德法律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毕业,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

2、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

3、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1简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家族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则是“德”。“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隆礼重法”、“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相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讲),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

4、,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2“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3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

5、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而“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治国——平天下”则显示了道德修养由内向外的次第。先从“格物”(革除内心邪妄的物欲)开始,到“平天下”。其中儒家文化中修身的科目繁多(其实这些都可以看作“基本法”原则),首先遵奉“四勿”(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和“四毋”(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前者阻断可能造恶的外因,后者根除造恶的内因。在此基础上改过迁善,见贤思齐,具体纲目有:仁爱、慎独、谦虚、宽厚、不说人过、不文己非、倡良恭俭谦让等。4当然,一定时代的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通常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

6、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中国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其社会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居于重心地位,虽经游牧部落的侵扰但从未衰败。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宗法家族的顽强存在,并构成了集权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其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机构。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单位,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不能建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溯及国家法律起源中战争和

7、实力的作用。私有制的不发展和交换关系的不发达,使君主制始终占支配地位,而君主传统则成为千古绝唱。其四,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从农耕生产方式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产生了平均和集权专制的思想,以及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以上四方面决定了中国传统道德法律文化的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并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特征。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

8、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纪也”5等则是礼法融合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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