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230909
大小:5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0
《论物权标的之特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物权标的之特性 摘要: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物的独立性为观念问题,其或来自物的自然属性,或来自人们的经济观念,但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理物权的数量,而在于确定某物是否适宜设定一个独立的物权,并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 关键词:物权、物权标的 一、物权标的之现实性与特定性 物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基本特性。物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物权标的为有体物,[1]且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而不能是抽象存在的“物”(当然,这里的“物权”是指由具体的
2、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非存在于法律规定之中的一般的、抽象的权利)。应当说,物权标的之现实性和特定性(具体性),是一个看起来特别简单的问题:人们只能支配一件实际存在的物品,但无法支配一件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只是存在于头脑想象中的物品。因此,一切所有权和他物权都是设定于现实存在的物品之上。虽然人们有时也在为将来出现之物设定所有权,或让与将来之物的所有权,但这里的“所有权”也只能是“未来”的而非现时的。与此同时,现实存在的物品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人们可以说“这一吨煤的所有权为我享有”,但人们不能说“一吨煤的所有权为我享有”。故所有权只能设定于具
3、体的物品,只有设定于具体物品上的所有权,才有可能是确定的。 对于物权标的的这一特性,罗马法上有“所有权不得未确定”之法谚,[2]德国民法上有“物权标的特定性原则”(Spezialit?tsprinzip),[3]但中国学者对之在理论上作出的某些阐述,却值得分析。 大多数中国学者都将物权标的的这一特性论述为:物权的标的必须为“特定物”,即“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4]为此,“物权之标的只能是特定物,债权之标的得为特定物
4、,亦得为种类物”,便成为分析物权与债权之区别的重要论据之一。但仔细推敲,这分明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因为其谬误十分明显:民法上的物是能够成为权利标的的物;凡是属于民法上的物,即必定为物权(所有权)的标的(无所有权的“物”非为民法上的物);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为民法上的物,因此,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必然为物权的标的(能够说“种类物是一种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享有支配权的物”吗?)。因此,“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的论断一开始就是错误的。事实上,已有学者发现了这一点:该学者在其论著中如同其他学者一样断言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但与
5、其他学者不同的是,他突然想到了一种物即“货币”。常识告诉我们,货币为典型的种类物,而且只能是种类物(有特殊纪念价值并被作为纪念品予以收藏的钞票或硬币例外。但在此种情形,该钞票或者硬币已经失去货币的意义),但我们能说:一切货币均无所有权?!于是,该学者在不愿意违反“通说”的情况下,用以下方法论证了货币可以成为所有权客体的理由:“货币虽为种类物,但是由于所有人只有就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所有权,当货币以一定数额确定为某人所有时,就已经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特定物”。[5]这显然是一个不太成功的说明:如果作为种类物的货币之“特定物化”仅因“货币以
6、一定数额确定为某人所有”而引起,则凡“以一定数额确定为某人所有的货币”便均为特定物,亦即“凡是有某人享有所有权的货币”即为特定物。然而要命的是,据我们所知,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大量存在“无任何人享有所有权的货币”(无论是表现为一堆钞票的货币,还是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否则天下一定大乱。而如果承认“任何货币均设定有所有权”,[6]则等于认定“任何货币均为特定物”,如此一来,“货币为种类物”的前提便被推翻。而如果货币都不是种类物,那还有什么东西是种类物? 问题当然出在对“特定物”的理解之上。 与某种“通说”相反,民法上将物分为“特定物”
7、与“种类物”,并非对物本身的区分(即认定在现存之物中,一部分为特定物,另一部分为种类物)。因为从绝对意义上讲,世间现实存在的一切物均为具体之物、特定之物!而世间现实存在的一切被视为“财产”的物,原则上均有其“主人”(物权人)。因此,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划分,其原本与物权毫无关系。就物权而言,一切能够成为其标的的物均是具体的、特定的,反言之,任何一个“物”,其一旦存在,即当然产生一个所有权。在物权法的眼中,只看得见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的结合,只看得见一个所有权与一个物的结合,而看不见什么“独一无二”的“特定物”(任何成为某个物权的标的的物,对于该
8、个物权而言,统统都是“独一无二”的!),更看不见所谓“抽象”存在的、以“数量、尺寸、重量”来衡量和表达的、完全无须确定也无法确定其所有权的所谓“种类物”。 民法上“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