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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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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兼谈“依法治国”宪法规范的界定论文【内容提要】依法治国不是政治口号,是重要的宪法规范;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是人民,义务主体是政府;依法治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合理性;依法治国植根于社会的客观实际;依法治国有特定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效力;反对把依法治国庸俗化。【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效力/宪法规范/界定【正文】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以确认,标志着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自此.freelick和郑永流,分别见其著述:DerRechtsstaatunddieruleoflaw,..Juristzeitung,1984.2.S.65;《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根据差别论的理论,(依)法治国与法治之间,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存在以下一些根本分野:(1)前者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统治者的意志与权力,后者以自然法哲学为思想基础,要求依据宪政主义限制政府权力。(2)前者偏爱于国家与统治者,它反映统治者意志,是其
3、统治工具,后者关心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3)前者强调秩序,重在“治民”;后者强调权利,重在“治官”。(4)前者注重法律的形式效率,而后者更关注法律的道德基础和精神要件,等等,差别论得出的一个结论便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国都不是法治。那么,一个尖锐和有意思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宪法规范所确认的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而且在它所处的同一条文中,同时出现了“刀制”和“水治”,(注: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第二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样在同一条文中,同时出现“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社会主义法制”不同提法,就显示出价值取向的双重性。)这更增添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疑虑。首先,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法治国”的宪法规范认同的是实质法治的精神。前文对“依法治国”的宪法规范的涵义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作为了科学定义,田纪云同志也指出:“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注:田纪云:《这次修宪的意义重大》,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
5、9年3月14日。)这些都说明,我国宪法确认的“依法治国”应当是符合了实质法治(ruleoflaw)的价值取向。其次,理论上可以对法治作形式和实质的区别,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凭语言上和字面上就将法治国、依法治国简单地划归为形式法治,而应观其精神实质。即不能仅凭我国宪法中采用了“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武断地推论这一规定仅停留于形式法治的层次。再次,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确存在内涵和层次上的分野,但不能以此便将两者完全割裂了。对于法制与法治的关系也是如此。在一个后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在一个从人治向法治转轨的历史阶段,可能
6、存在人治和法治、法制和法治、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共存。而当今中国便处于这种情形,“中国法治的发展面临双重任务: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形式法治;另一方面需要从价值导向上把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注:高鸿钧:《法治的两种类型》,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依法治国”宪法规范一方面体现了实质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基于此,我们将依法治国与法治等同而探讨其价值内涵;另一方面它又保留了形式法治的迹象,基于此,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亦应关注从人治—法制—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历史进程。三、“依法治国”宪法效力的
7、内容(一)“依法治国”宪法规范的时间效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法律规范颁布以前的行为是否有追溯力。本文侧重于分析“依法治国”的宪法规范时间效力的启动和发挥,及在此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时间性、阶段性。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次含有“依法治国”条款的宪法修正案,并予以公布施行。自此,“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正式启动,中国法治之路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自此,违背“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就不仅违反党的政策和基本方略,同时更是最严重的违法——违宪。然而,是不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规范的时间效力
8、一经启动,就意味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建构自然落成,人治现象从此销声匿迹、意味着中国法治现代化从此一路坦途?非也。首先,必须注意宪法规范的特点。有些宪法规范带有很强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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