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抗诉制度之终结论文

再论民事抗诉制度之终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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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民事抗诉制度之终结论文..所谓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裁判“确有错误”或具备法定条件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制度。新时期民事抗诉制度的建立,以199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标志。从十余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民事抗诉制度与法治要求的悖逆程度愈加明显,因而有明智的学者提出“废除民事抗诉权是一种明智的抉择”①,但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②由此..,我们不能不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终结与否再次进行深刻的反思。一、问题的提起《宪

2、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程序的起动缘于公权力,但在检察实践中,人们看到,抗诉程序的启动均缘于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抗诉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将民事抗诉案件的办结数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

3、项重要指标。由此,我们不能不提出下列问题:1、既然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那么,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否还有“独立”可言?2、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存在是否增加了诉讼成本?3、由1、2引申出的问题是:是修改《宪法》关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规定,还是终结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二、民事抗诉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一是检察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该款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独立审判权,应当说,它与人民法院是公民维护自身

4、利益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能是相适应的,与司法公正的目标是相一致的。然而,民事诉讼法第14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权,它告诉人们: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过程中,必须受到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或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干预,目的是通过这种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要求法院撤销其原判,重新改判)。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设置中,能够(也只能)行使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即审判权,不能也没有其它权力,这本身已经体现

5、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如果审判权在运作过程中,即在国家权力分工的范围之内行使其应有的权力,仍然受到某种外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无疑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民诉法第14条实质上宣布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破产。二是抗诉时机的滞后性使民事检察成为纸上谈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设立的本意是让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从而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促使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审理民事案件,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中心任务是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但是

6、,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时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该法条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抗诉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正是由于抗诉权运行的滞后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能参与,自然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查证的事实和进行的程序一概不知,只能在案件审结后凭一方当事人在申诉时的陈述、描绘以及对原诉讼卷宗的阅读零碎地掌握,单凭这些手段要想达到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不现实的。三是抗诉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

7、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与原、被告之间构建起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稳定结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民事权益争议展开攻击防御,法官居中裁判,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这样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中,其他任何一种外界力量的加入,都必然会破坏这种稳定的模式,形成无法控制的不规则四边形导致结构失衡,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然而,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

8、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在法院和原、被告之间的等腰三角形构架中,以法律的形式硬塞进一个检察院,破坏了原来应有的稳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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