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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增设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罪的立法构想 摘要:严重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的行为历来由科学界自律,随着著作权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建立,一部分剽窃、抄袭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行为逐渐进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但严重剽窃科研成果带来的社会危害远非科学界自律或者民法所能调整,完全有必要将严重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的行为列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罪,并从4个方面分析了其应该由刑法规制的原因;在详细阐释了剽窃科研成果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时,说明了适用该罪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剽窃;科研成果;刑法 一、建议增设剽窃科学研
2、究成果罪的原因 受传统刑法的影响,我们习惯将偷窃有形财物视为盗窃行为,对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定罪量刑,却不习惯把剽窃他人著作、发明、发现、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数据以及其他科研成果的行为视为盗窃。笔者认为,与普通盗窃罪同理,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知识成果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1.知识成果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经济学上被视为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的特点。 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财产的有用性是指它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属性。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创造性生产成果,同样具有能
3、够满足人类某种利益需求的特定属性。 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知识产品作为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精神领域内所创造的非物质性财产,具有供给小于需求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是行使财产权利的基础。 2.知识成果在法律上是一种财产,成为财产法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上看,知识成果与一般财物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今天所主张的知识价值论,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新发展。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对财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会创造一个稳定的社
4、会,而且建立起有效率的使用资源的激励机制。 3.知识成果一旦被他人盗用,其所有权就受到侵犯。在知识成果日益向生产力转化的时代,研究人员们的学术成果也成为技术成果。由于可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成果具有与载体可分离性,故科研技术成果被人窃取后,所有权虽然不会马上丧失,但由于丧失了对科研成果的优先权,丧失了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和秘密性,其先进性也很难得以保存。一旦科研技术成果被人窃用,知识成果的先进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就会遭到破坏。如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既侵犯到权利人的人身权,同时又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从而
5、影响其获取报酬的权利。 4.与传统的盗窃行为相比,科学研究中剽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首先,在物质上,受害者会受到严重损失。如前所述,知识成果具有稀缺性,一项科研成果的完成,科研从业人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精力(包括大量的脑力和体力),有的科研成果甚至可能是一名科研从业人员一生唯一智力火花的结晶,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其次,在精神上,受害者会受到更大的摧残。被剽窃的知识成果经改头换面后大张旗鼓的出现在各类学术杂志、报刊上,受害者发现后,不怕麻烦的会站出来,耗上大量时间和精力与之周旋,而未发现者和多数耗不起时间的人就永远地让自
6、己几年、几十年的研究成果的优先权丧失,让剽窃者得逞,这会使受害者心理受到莫大的伤害。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还扰乱了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是对我国目前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坏。 在我国,对于目前严重剽窃科研成果的行为仅存在有一些行业的治理措施和相应的民事及行政制裁措施,并无相应的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如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准则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规定,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
7、成果的行为;第10条规定:科技工作者对违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而我国《刑法》第217条也仅将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未触及侵犯他人成果优先权等严重的科研剽窃行为,致使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人一直逍遥刑事处罚之外。 对于严重剽窃科研成果行为的刑事立法,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相应增加一项,将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列为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是将科研、技术成果作为盗窃的对象,扩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理由
8、是剽窃行为的本质同传统的盗窃行为并无二致;三是在《刑法》中增加剽窃科研成果罪。笔者更倾向第三种。因为第一种方法将严重剽窃对象局限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显然难以涵盖各类科研成果,也难以涵盖多种科研失范行为;第二种方法与盗窃等侵犯财产罪的通行观念相悖,也有悖于现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