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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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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漫谈
2、第1... 「摘要」 有限责任历史上本是区分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一个主要标准,但商业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使得这一标准日趋模糊。如果说传统的有限合伙还只是有限责任在非公司企业中的局部引入的话,那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兴起的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标志着有限责任向非公司领域的全面渗透。这些创新和发展给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 「关键词」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的企业按组织形式分为两大类,即公司(corporation)与非公司型企业(
3、unincorporatedbusinessenterprises)。公司分为闭锁公司(closecorporation)和公众公司(publiccorporation);非公司型企业分为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合伙(partnership)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pany,LLC),合伙又进一步分为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ship,GP)、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LP)、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和有限责任有限
4、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1]在非公司型企业中,除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外,其余四种都或多或少的包含有限责任的因素,笔者将之统称为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历史上本是区分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一个主要标准,但商业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使得这一标准日趋模糊。如果说传统的有限合伙还只是有限责任在非公司企业中的局部引入的话,那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兴起的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标志着有限责任向非公司领域的全面渗透。这些创新和发展给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 尽管在细节上存
5、在诸多差异,但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的基本特征都表现为公司与普通合伙的结合。在美国法上,公司与普通合伙主要有三点区别,这些区别也是创业者选择企业形式时的主要考虑因素:(1)责任形式。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纳税方式。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承担事实上的双重税负;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收入无论实际分配与否,均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所谓的“穿透处理”(pass-throughtreatment)。[2](3)内部治理(internalgovernance
6、)。公司在内部治理的很多方面必须遵守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如董事会负责制、委托投票权征集制度、董事和经理的最低限度信义义务等;合伙的内部关系则主要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定自由约定。无论哪种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都是公司和普通合伙的要素不同程度融合的产物,其目的和价值在于使所有者既可享有税收上的穿透待遇和内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又能程度不等的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一、有限合伙 (一)传统内涵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前者是积极的经营者,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是消极的投资者,不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
7、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欧洲中世纪时期,主要目的是使当时的贵族和教会可以隐蔽地投资于商人企业(mercantileenterprises)。在英国和美国,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以制定法(statute)的形式授权设立有限合伙。[3]因此,美国的有限合伙完全是制定法的产物,如果没有相关制定法,或者未能遵守相关制定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无论其自己如何理解、合伙协定如何约定或者对外如何表示。换言之,企业的默认形式(defaultform)不是有限合伙(或者其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而是普通合伙。[4
8、]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以下简称ULPA)获得了各州的普遍采纳。立法历史及对条文的解读显示,ULPA的基本假定是,传统的有限合伙是一个小型的本地企业,希望从回避风险的(risk-averse)本地投资者那里筹集资本,[5]立法重点则是确保合伙债权人在谁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问题上不致被误导。因此,ULPA对有限责任的态度较为暧昧,同时完全没有考虑大规模有限合伙(如跨州经营)的可能性。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一关键性问题,ULPA第7节规定:“有限合
9、伙人不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在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之外,参与了对合伙经营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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