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埃米尔·涂尔干刑法思想的解读与反思

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埃米尔·涂尔干刑法思想的解读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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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埃米尔·涂尔干刑法思想的解读与反思一、问题的提出 陈兴良教授在某个场合曾经指出,要想成为一名好的部门法专家,首先须是一名社会思想家。在我看来,之所以社会学思想受到刑法学家如此的重视,就在于刑法不仅存在、运作于社会之中,而且应以回应社会需要为己任,社会学思想对刑法学研究因而有重大的借鉴价值。但是在中国刑法学当下的研究中,真正从社会整体之角度观察刑法角色的系统理论探索仍乏善可陈,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缺憾。由于这种缺憾的存在,使刑法学的研究缺少社会学的理论根基,尽管某些刑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研究有其价值所在,但刑法学整体上仍处在一种没有宏观社会理论支撑的漂移状态。

2、这种状态不利于获取关于刑法的妥当认识,并在很大程度上桎梏了刑法学的学术与学科成长。以刑法教义学为基底的刑法理论无法回答:我们的刑法所运作其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类型的社会?刑法在社会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基于社会的复杂性又对刑法有怎样的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的角色期待?它不仅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有时甚至完全遮蔽了这些问题提出的可能。更为具体地看,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在确定涉及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规范违反说还是法益侵害说、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等有关刑法基本立场的重大问题时,同样缺少系统的社会学理论支撑,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仍留下了重大的拓展空间。再者,刑法学者能

3、够以道义或预防为导向构造出非常精巧的犯罪论体系,但为何要把道义或预防作为导向则仅简单地归结为刑事政策的考量,倘若能够以社会学的宏观视野介入到关于构造犯罪论体系之基点的选择上,也许将有不同于刑事政策考量的深入与开阔的理论解说可能。社会学思想对于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将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方面,即使是这里提及的问题恐怕也远远超出本文的理论负载能力,但以本文抛砖引玉并展示这个方向上之思考可能的重要价值或许仍有积极意义。 在台湾地区学术界,法国社会思想家埃米尔·涂尔干与德国社会思想家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韦伯并称为“社会学三剑客”。其实,作为社会学学科的奠基人,他们三人在社会学领域内的学术

4、贡献与声名都是世界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中对于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有非常集中的丰富论述。涂尔干主要在其代表作《社会分工论》一书中,详细阐明了他的社会学理论基调和对刑法的看法,深度阅读《社会分工论》一书及《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等其他有关著述并梳理其刑法思想及背后的理论进路是一个颇有意义的尝试,对于理解和弥补前述刑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缺憾或可带来有益的启示。 二、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基调及方法论 涂尔干并不是为了研究刑法而展开社会学的理论探索,恰恰相反,他在《社会分工论》中已明确提出并坚持终身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的社会学根本问题: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具体来说,涂尔干关心的是“一

5、群个人怎样才能组成一个社会?这些人怎样才能使社会赖以存在的‘协调一致’这一环境得以实现?”[1]围绕此核心问题,在其特有的实证方法论的基础上,借鉴斯宾塞社会有机体论中的合理成分,涂尔干展开了自己的社会学叙事。 涂尔干的一项重大理论贡献就是“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2]涂尔干指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3]在涂尔干看来,关于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的观点是全部社会学的出发点,将虽然不

6、具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当作像物那样研究,构成其方法论的基础。之所以如此,源于涂尔干对其所在时代的社会学研究状况深为不满。当时的社会学被哲学的思维方法所奴役,企图回答所有社会问题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对心理学理论的借鉴也陷入从个人心理来解释社会现象的歧途。只有经过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界定以及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和解释的独特方法论之确立,才真正实现了科学意义上社会学的创建。 正是依循这样的方法论进路,在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中,刑法并非直接被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工具来理解,它之所以进入涂尔干的理论视野主要是为了解决方法论上的危机。由于涂尔干认为解决社会何以可能这一问题须从社会团结的实现入

7、手,但正如他指出那样:“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我们很难对它进行精确的观察,更不用说测量了。要想真正做到分类和对比,我们就应该撇开那些观察所不及的内在事实,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只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4]外在事实或可感知的外部特征,抑或“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5]“正因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应该能够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6]涂尔干理解的法律包括有组织的压制性制裁的法规刑法,还包括纯粹的恢复性制裁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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