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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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  共同饮酒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但其又具有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的可能,情谊行为的前提是此类情谊侵权责任的特色之一。共同饮酒可以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此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稀薄的法律关系,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此种义务就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情谊侵权责任的另一特色是受害人在情谊行为乃至情谊侵权行为过程中往往存在违反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构成与有过失,应该据此减轻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纠纷数量近年快速上升,法院在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很不统一,民法理论对此也鲜有涉及,很大程度上

2、这是一个实务多于理论的侵权责任法新领域。对于应否判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坦言: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1]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情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饮酒人本身所受损害,此属最常见、也争议最大;二是饮酒人酒后行为导致对第三人的损害。在这两类案件中施惠者(酒宴主人)和其他同饮者应否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均在于同饮者(包括酒宴主人和其他同饮者)是否对受害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违反该义务、同饮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等。若构成侵权行为,同饮者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有争议,需要理论澄清。下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展开。  一、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  我国

3、是一个情谊大国,行为人之间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的情谊行为普遍存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喜事、升学升迁、生日贺寿、故友重逢等情感交流、人际交往的场合,请客喝酒成为重要的社会交往方式。对这个过程中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民法理论和实务界有如下几种观点:(1)共同饮酒行为属于合法行为;[2]99,104.(2)共同饮酒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3](3)共同饮酒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4]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最全面、最科学,单纯共同饮酒行为是处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其并非法律事实,不受法律评价,也非过错行为,更无合法非法问题,而仅属社交生活层

4、面的纯粹情谊行为,居于社交自由空间,不能从法律中心主义的视角对其做评价乃至干预。  做此定性的原因是同饮者对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管是一人请客还是共饮者均摊费用,共同饮酒行为本质上均属无偿;在主人请客喝酒的场合,更能看出主人对客人无私利他的特点。既然共同饮酒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仅属情谊行为,则其直接后果必然是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也不应该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而只应该将此归还社交生活本身,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正如判决所言:如果加诸于参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喝酒聚会的当事人相互以不恰当的法律义务,将违背朴素的国民情感,也有违我国民俗。

5、[5]由此,请客喝酒的主人爽约时,客人并无给付请求权,法律也不能强制请客主人依约行事。情谊行为不产生合同法上的给付请求权。  情谊行为并非总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并非永远不会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就应该负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  二、同饮者情谊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是否违反了该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6]10同饮者情谊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解决同饮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6、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最具争议的就是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要件。  判断同饮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就是要确定同饮者在何种情况下会对醉酒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同饮者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常是作为义务,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行为人对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侵权行为,除非证明作为是其承担的义务。[7]86因此,必须提供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才能认定同饮者承担安全保障等义务。笔者认为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同饮者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  首先,同饮者之间存在侵权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这是其承担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身份前提。我国侵权法立法上对承

7、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规定比较狭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将其限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之人,《侵权责任法》第37条更是将其限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据这两处规定,社交情谊活动中的同饮者不符合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身份要件。立法论上此种过于狭窄做法带来的解释论效果就是请求权基础不统一,法律适用相对混乱。笔者认为,社交情谊行为中的同饮者应该成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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