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各时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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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各时期特征  在美国学术界,多数学者习惯上把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划分为不同时期,尽管存在分歧,但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从18世纪80年代独立战争结束至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爆发,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鲜明的法律职业,产生了第一代美国本土法律学者,与此同时,普通法法院努力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逐渐打破纯粹依据先例裁决案件的司法传统,开始基于对社会与经济政策的自觉反思构建一般法律原则;第二个时期是法律形式主义时期,法院开始转向一条依凭逻辑

2、演绎的决策进路,这种司法过程的形式主义观念也反映在美国法学院的现代法律教育导向中,至20世纪30年代,法律形式主义逐渐衰落;第三个时期是法律现实主义时期,在相当程度上,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在法院和法学院发生的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智识反应。  ①在美国独立战争前,有许多伦敦律师学院②的成员在北美殖民地从事律师执业,其中不乏法律界的权威。  ③在1779年至1825年间,北美至少有11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课程④,以《英格兰法释义》作为基础教科书。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因许多律师积极投身革命战争或被迫放弃法律

3、职业,使得这一时期北美律师锐减,这就意味着律师学徒机会的减少。  律师的缺少与法律学生的过剩导致法律学徒制发生了变化。律师在从事执业的同时,无力给予众多学生太多的指导,从而促使少数有学术背景的律师把自己的事务所变成培养法律人才的机构。  例如,里奇菲尔德的律师塔平里夫在1784年创建了美国第一所法学院---里奇菲尔德法学院,成为美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先驱,为当时的美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官、州长、参议员及内阁成员。  ⑤颇为吊诡的是,美国独立战争在削弱并阻碍法律职业的发展之后,又为法律职业的成长创造了新的

4、机遇。本文旨在通过勾勒美国法律教育与社会的发展过程,探寻在法律教育与对法律的社会需求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中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不同时期的观点、特征及相互关系与影响,以期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理学的发展提供镜鉴。  一    自19世纪20年代起,相对于此前直接适用英国普通法而言,美国法律人开始尝试一条适合美国的本土化道路,各州法院也努力创设本土化的法律原则与先例。与之相应,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决汇编先后出版,法律文献的大量出现促进了法律职业的生成。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资格的准入标准也

5、随之发生变化,原来对英国普通法原则的掌握不再适应美国社会的法律需求。为了跟上各州法院的本土化进程,律师界也不得不提高自身的职业标准。至此,提高律师职业标准和维系律师职业地位的任务自然就留给了足以适应如此需求的机构或组织。  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的迫切需求,哥伦比亚大学最早在提高律师职业标准方面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尝试。1857年,哥伦比亚大学创建了法学院,并任命德怀特(一位地方政府律师)为院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怀特成为美国第一位通过法学院推动法律职业现代化的学术法律人。作为哥大法学院院长,德

6、怀特提出了两项意义重大的法律教育改革措施:一是首次推行苏格拉底式授课方法;二是公开聘请法律执业者在法学院发表学术演讲。特别是后一项措施,强化了哥大法学院与纽约律师界的联系。此外,德怀特还是第一位试图发展美国法律教育以符合19世纪晚期法律职业利益需求的法律教育家。  ⑥然而,德怀特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改革因随后哈佛法学院的兴起而黯然失色。1869年,艾略特担任哈佛大学新任校长,他抛弃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法,选择以教科书为基础的课堂试验室法,要求学生通过试验从具体案例推导出一般原则。基于这种教学创新的设

7、想,艾略特任命兰德尔担任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标志着美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开始。  作为一名19世纪的普通法律师,兰德尔习惯于遵循先例的推理和行动,但在面对无例可循的法律教育时,兰德尔从艾略特的创新理念中发现了案例教学法.准确地讲,兰德尔只是将案例法确立为一种适于教学的手段,极力倡导作为一门由特定原则或教义构成的科学的法律观念。然而,对法律教育而言,案例法至关重要。  ⑦兰德尔的法律科学是一次将艾略特的教育创新理念植入法学院的尝试。在当时急需提升律师职业标准的背景下,这次教育理念的实践获得了前所未有

8、的成功。依据兰德尔的法律教育体系,法学院的学生不得不阅读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所有相关判决,经过教授在课堂上逻辑缜密的苏格拉底式提问,学生不仅能发现真正的法律原则,还能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如何偏离了原则。  在当时的案例教学中,教师通常要求学生阅读古老的英国案例(大多是上诉案件).对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法显得过于狭隘,甚至存在风险。  因为只关注上诉案件的判决,就会不可避免地过于强调法官创设的法律,而忽视对立法的研究。  同时,案例法实际上也是一种过于繁琐的授课形式。因限定范围狭小,教师几乎很难在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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