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

ID:10729613

大小:5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_第1页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_第2页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_第3页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_第4页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异化与重构【关键词】执行异议制度;论文代写  执行异议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指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执行机关违背执行程序规定的执行行为声明不服,请求其予以纠正和补救的方法,也称为程序合法之保障。[1]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以此回应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修改的目的是让当事人通过程序实现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实现监督的本位回归,但实践运行中却出现不少新的问题,导致该制度出现异化,如何构建符合我国

2、国情的执行异议运行程序成为当务之急。  执行异议制度实践运行的异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于执行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该制度的目的是按照执行程序的内在规律,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1.异议立案审查不严,申请异议书不规范。  执行异议的立案审查涉及执行异议准入问题,如果审查过严,将妨碍异议申请人异议权的实现;如果审查过松,可能会使大量不合执行异议条件的案件进入异议程序,造成资源浪费。在执行异议制度实践中,不少异议申请人将执行异议与申诉、上访相混淆

3、,执行异议申请书往往将申请事实与异议请求混同,甚至没有明确的异议请求,没有提出异议所针对的具体执行行为。  造成这些不符合执行异议条件的案件进入异议程序的原因是立案审查出现问题。在立审执分离的理念下,由于立案法官对执行工作的生疏,对异议申请只做简单审查,使得不少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的案件进入异议程序。  2.执行行为理解的泛化。  执行异议制度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又称为程序瑕疵的执行行为,是指不符合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的执行行为。目前,立法对于具体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

4、议没有予以明确,实践中对于执行行为的理解也较为混乱。一方面实体事由程序化处理,异议人主张以实体权利排除执行的,本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适用的范畴,异议审查法官却以第二百零二条作为裁定的依据;二是异议事由的随意化处理,如对于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的异议,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执行法官应当直接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实践中却以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处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3.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程序适用上的混同。由于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

5、执行救济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不少法官对程序性和实体性异议程序缺乏清晰的认识,常出现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混乱适用的情况。如有裁定事项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执行标的门市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确认,而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裁定如下:夏某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由上述裁定结果可知,异议审查法官明显将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裁判格式相混淆。这便造成如

6、下问题:一是没有给出明确的裁定结果,是裁定中止执行还是驳回异议?直接裁定案外人15日内提起诉讼,与法律规定不符;二是混淆了这两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是针对依第二百零二条作出的裁定不服,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救济的程序,将其运用到第二百零四条将明显违背法律;三是根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再审或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可以是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但是该裁定结果直接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申请异议的案外人,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违背了法理。  4.缺乏对于恶意执行异议

7、的制裁。  设立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机关违法执行侵害其权利时救济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赋予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滥用,以执行异议来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对于恶意执行异议,不仅增加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同时也造成法院物力、人力等司法资源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制度中并没有确立对滥用执行异议权的侵权责任制度,实践中很少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恶意异议进行制裁。对此,需要在执行异议程序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执行异议制度运作的特征  审执分立不彻底,程序监督不理想。  从国外执

8、行机构的设置来看,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立是一种普遍模式,其实质上是将执行权分化为执行审查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主体行使,以此实现权力制约,体现的是权力制衡的原理。我国在执行体制改革中,采取的是法院内部审执分立,通常是在执行局内部分设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但是,我国的审执分立不彻底,执行局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