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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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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的论文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行政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国封建社会行政问责主要围绕特定的问责主体和客体展开。问责主要有举、弹劾和告等形式。受质询者在接受质询者的问责后,一般按规定的时间采取验问和推辟等形式,对检举官吏行政违法的问责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案验,调查事实真相后向上级回复。对构成行政犯罪的官吏移交司法审判机关进行验问,根据责任的大小依法确定不同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开除公职、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关键词:中国封建社
2、会;行政问责;处罚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1-0095-04 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官僚政治,十分注意建章立制,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所属各部门行政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对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行政违法失职的官吏,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中国封建社会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问责主要是由特定的问责主体
3、和客体展开的。问责主体呈现多元化,分为行政组织内部问责和行政组织外部问责。行政组织内部问责又称等级问责,问责的主体是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问责的内容是组织内部工作任务的正确完成情况。秦汉中央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或司马、司徒、司空,唐宋中央尚书省六部及明清六部是全国最高行政执行机关,监督问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州郡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度,而地方州郡追究县及其乡里基层政权违法失职的责任。.行政组织内部设有判官、勾检官、监察官专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行政部门及其官吏的行政违法和失职行为,为领导问责提供依据。这就是同体问责。行政组织外部的问责又
4、称法律问责,问责的主体是御史台、谏院、监司等独立于行政之外的监察机构。在中央秦汉称御史府(司空府),监察百官政事得失,对丞相府(司徒府)行政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唐宋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负责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明清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专纠劾百司”,专职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进行监督问责。在地方设专官分部督察问责,汉代的刺史分十三部监察郡守,唐代的十三道按察使、宋代的十五路按察使、明清的省和路按察使,都是分部进行监督问责地方官吏的。问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部门及其人员在行政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这就是异体问责。行政问
5、责的客体也称行政问责的对象,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既有官,也有吏,既追究领导的责任,也追究下级的责任,领导与下级官吏互相负有连带责任。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责任划分得非常明确。 (一)问责客体责任清晰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律法规对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官吏的责任有明确的划分,领导责任就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对本级行政机关及组成部门和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和领导、行政工作人员所负的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就是下级部门和官吏直接处理行政事务所负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不论上级和下级,凡是参与具体行政事务处理的官吏都负有责
6、任。《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即同一级行政机关内部的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等,共同处理各类行政事务,若出现工作失误,都要受到处罚,但不同性质的行政失误,各自所负的责任是不同的,即所谓“各以所由为首”。就大理寺判案整体而言,“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
7、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诸部内田畴荒芜者”等行政管理失职行为的责任划分就不同,即使行政领导没有违法行为,也会因辖区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这些行政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负主要任,如“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疏]议曰:“刺史、县令,宣导之首,课税违限,责在长官。‘佐职以下节级连坐’,既以长官为首,通判官为第二从,判官为第三从,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以劝导之首属在长官,故不
8、同判事差等。其里正处百户之内,事在一人,既无节级连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说明领导在管辖范围内出现行政失误是要负主要责任的,与处理行政事务的责任划分是不同的。对贪官污吏的责任追究分为“监临主司”和“非监临主司”两种情况,领导和非领导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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