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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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研究摘要:本文介绍了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着眼于分析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些相对的改革意见,以便使其在当前及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关键词:刑事庭审证据证据调查一、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1、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概念5对于“证据调查”的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1)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判断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1](2)证据调查属程序范畴,依其作用可分为形式调查和实质调查,前者主要

2、是指证据资料的收集,后者属于判断的范畴,证据调查需要遵循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2](3)证据调查是指在庭审阶段有关诉讼主体通过一定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展示、质证和核实的活动和过程。[3]相比起来,第三种观点是较狭义且完整的表述。将证据调查限定在庭审阶段,由展示、质证、和核实证据构成此阶段的主要内容,引入“诉讼主体”概念,符合庭审的特点,也即我们所说的“庭审证据调查”。2、刑事庭审的价值追求庭审证据调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蕴含着人们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和追求。完美地设计庭审证据调查离不开其价值追求的探讨。笔者认为此种价值追求有三:(1)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审判的主要目

3、的之一是发现案件真实。作为法律概念的真实并非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绝对真实,只是最大可能地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它不可能自动展现在人们面前,也不是仅靠想象就能让双方信服的,借助于何种证明方式达到理想效果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证据材料需要经过证据调查程序的检验,由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只有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合法调查证据是保证证据质和量统一的核心工序,也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2)实现程序正义5我们知道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平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在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之间保持

4、一种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对待,认真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程序参与性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参与证据调查的相关环节,在法院作出有关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裁判前,享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质证意见。程序平等代表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平等保护并不完全否定基于合法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被告人作为弱者,理应受到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保证拥有与强者实质上平等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机会。(3)提高诉讼效率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效率”是评估法律对社会产生有益影响的核心思想,司法过程要尽量减少法律成本,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实现

5、最大限度上增加社会财富。从庭审证据调查来看,要做到两点:第一,证据调查的运作过程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寻求最佳的调查程序设计来科学合理地利用诉讼资源。第二,证据调查效果的实现应符合公正、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目标。通过证据调查实现一个公正严明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裁判的可接受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进而削减诉讼成本。二、我国当前的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相关制度及分析1、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相关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5—16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3—160条对证据调查的有

6、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按上述法规,对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宣读起诉书之后,庭审证据调查的程序主要是:5(1)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2)讯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在被告人、被害人陈述之后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这是对被告人调查程序的规定,置于其他证据调查之前,遵循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顺

7、序。(3)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解释》第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在有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且都到场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在得到许可后可以向其发问。另外,根据《解释》13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其发问。(4)对其他人证及实物证据的调查核实。在对被告人、被害人调查完毕之后即进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过程。根据《解释》第138条、140条的规定,控辩双方、被害人都有举证的权利,先有公诉方出示证据接受质证,然后是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最后则由辩护方举证。2、我国当前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

8、度的不足(1)量刑证据调查与定罪证据调查相混淆5我国的诉讼过程统一解决定罪与量刑,采取定罪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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